大媽存了120萬突然沒了,竟然還倒欠銀行13萬!
事情是這樣的:
近日,河南平頂山的紀阿姨到某銀行煤炭專業支行取錢時,發現卡里的一百多萬沒了,居然還倒欠銀行13萬。紀阿姨哭着説道:“這是全家人的心血啊,這錢不翼而飛了,銀行把我這錢弄沒了。”
紀阿姨從2005年開始,在某銀行行(平頂山)煤炭專業支行開始存款,目前只有買保險的17萬還在。紀阿姨一直都是光存不取。
從某銀行打出來的流水明細上可以看到:
2019年3月17日,轉出了一筆十萬的資金,去向是一個廣州邦泰科技諮詢公司。
2019年3月17日,又轉出了一筆十萬的資金,去向還是廣州邦泰科技諮詢公司。
老人女兒表示,這個公司他們從未接觸過,也沒聽過。
2019年3月29日,賬上的40萬資金又被轉向了康某某。
老人女兒表示,這個人,他們完全不認識。
最終,這前後轉走的六十萬資金後期都沒有回來。
查詢過程中,紀阿姨家屬還發現,他們名下居然還有一定的貸款和信用卡。經查發現,以紀阿姨名義辦的信用卡所預留的手機號和住址,均是銀行工作人員董某的,董某把錢拿去賭博、買原油期貨……董某一直是紀阿姨的客户經理,發現賬户異常之前,她十分信任董某,對方經常向其推薦可以賺錢的理財產品。
6月3日上午,董某在電話中對行長王亞飛説,紀女士是她的嫂子,這是親戚之間的事,能協商解決好。紀女士本人來銀行辦理了網銀,她知道密碼。但紀女士否認了董某是自己親戚以及會操作、辦理網銀的説法。
董某説從紀女士賬户上轉走錢是獲得了紀女士的同意的,但是紀女士表示其完全不知情。
通話錄音顯示,5月5日,董某對紀女士説:“你女兒是不是回去上班了?不在家吧?你的賬户,只有我和你能動得了,我轉了60多萬走,能要回來,你放心。我這幾年過的不順,只想向我老公證明,我能賺錢。”
目前,該銀行河南平頂山分行紀檢監察部門已介入調查。
律師説法:
銀行的責任:
儲户與銀行之間通過儲蓄合同形成了一種保管法律關係。銀行作為儲户存款的保管機構,應該向儲户提供賬户安全保障,對儲户的存款安全具有法定的監管義務與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商業銀行違反法律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銀行工作人員的責任:
事件中銀行的工作人員,根據其主觀上對儲户的財產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之故意,可能會涉嫌職務侵佔罪或者挪用資金罪,根據所侵犯財產的金額,處以相應的刑罰。兩罪的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想侵吞財產,還是臨時挪用,未來希望能夠歸還。兩罪的相同之處,在於都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挪用資金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儲户追究銀行工作人員責任後,能否繼續向銀行追責?
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犯存款人利益,被依法判處承擔刑事責任的,仍不能免除單位的民事責任。這是因為該銀行工作人員是以銀行員工的身份所為的行為,其職權來源於銀行的授權或認可,對外代表銀行,系職務犯罪,由此給儲户造成的財產損失,理應由銀行承擔賠償責任。銀行承擔相應責任後,可以向其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當然,如果銀行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和身份,不以銀行名義所從事的行為系其個人行為,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應由該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