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挑戰】終身未婚未育、獨居、空巢的老年人等,如果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在無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情形下,難免會陷入無人監護的困境之中
【應對策略】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失獨老人、終身未婚未育的老年人因意外或疾病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誰來當他們的監護人?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進行了明確規定。
年過八旬的周女士,在配偶去世後一直未再婚。她雖然神志清醒,但卻有語言障礙,靠書寫與人溝通,行動能力也受限,平日裏要依靠輪椅行動。自己有個親生女兒遠在海外定居,鞭長莫及。現在,周女士決定賣房住進養老院,但一系列讓她擔憂的問題產生了:養老生活怎麼安穩度過?生病時若出現意外情況昏迷,誰來替她向醫院做決定?如何確保自己去世後的財產能得到妥善的處理?
不過,除了女兒,周女士還有一個信任的人,就是常來關照自己的侄女。為了預防自己在養老過程中出現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周女士在委託監護授權書中將女兒和侄女確定為第一順位監護人和第二順位監護人。
據媒體報道,在沒有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除了親屬,還有獨居老人將鄰居、社區、朋友公證為自己的意定監護人。也就是説,老人可以選擇自己最信任的人擔任監護人,最大程度執行自己的意志,這樣在緊急時刻也不會出現意見不統一的情況。
北京一中院團河法庭法官吳揚新介紹,一些終身未婚未育、獨居、空巢的老年人等,若一旦某天因意外或疾病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在無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情形下,他們難免會陷入無人監護的困境之中,由法律對監護人進行確立就顯得至關重要了。為此,《民法典》第33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吳揚新法官指出,監護人的監護是職責,是義務,並不是權利。法律為監護人規定了嚴格的職責,監護人不能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民法典》明確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文/朝玉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