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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
第二十九條
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第三十二條
(二)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條
(三)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行為的;
第六十三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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