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種植轉基因作物入刑,經濟手段才是明智之選。最近,新疆北部的一片2000畝的玉米制種田,被檢測出父本為轉基因品種。隨後,這片制種田被剷除,相關公司被罰款1萬元。農業部科教司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與知識產權處處長林祥明表示,轉基因作物非法種植已有套路,行政法規打擊力度不足,正在爭取用“非法經營罪”對此進行打擊。此外,還有專家呼籲設立“基因技術罪”對非法種植轉基因作物進行規制。
要點速讀1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懲戒手段,不應輕易使用。2經濟懲罰可能比入刑,更讓企業長記性。對轉基因作物非法種植,無論是用非法經營罪來規制,還是設立新罪,都有不妥之處
非法經營罪,很多人並不瞭解,但並不妨礙它的廣泛應用。在我國,凡是“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都可能和它扯上關係。
在刑法225條中列舉了一些非法經營行為,比如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煙草和食鹽等),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等,並沒有明確提及非法種植轉基因作物。
不過,農業部官員這樣表態也有依據:非法經營罪第4款是一個兜底性條款:包括“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國家雖然允許轉基因食品生產,但必須合法有序,如未許可便經營,就擾亂了市場秩序,可以用非法經營罪來規制。
然而,這種觀點值得商榷。首先,不少學者認為,由於兜底性條款的存在,非法經營罪漸漸成為一個口袋罪,幾乎任何經濟活動中的違規行為都包含在內,不宜再進一步擴張。
在我國,非法經營罪已成口袋罪,與經濟有關的任何違法犯罪活動,都可以往裏裝
李松奎律師在《非法經營罪“口袋化”趨勢的遏制》一文中指出,在他蒐集的362個涉及非法經營罪的案例中,各級法院引用兜底性條款進行判決的,共276起,佔到76%。他認為,經濟刑事法規制的是“情節嚴重”的不法經濟行為,且只有極少數經濟領域的非法經營行為會對市場秩序構成威脅,應理性區分罪與非罪。
從這個角度看,目前非法種植轉基因農作物雖已成套路,但這些非法種植的面積和產量是否“情節嚴重”,是否擾亂了市場秩序,恐怕是見仁見智。
其次,轉基因作物非法種植並不是沒有行政處罰措施,如《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對違反規定非法生產或加工轉基因作物的行為,有罰款、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等措施。今年4月,農業部部長韓長賦曾表示,經過大量評估,非法違規的種植是個別的、可控的,轉基因作物的違規擴散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歐盟一直對含有未批准的轉基因成分的中國進口產品進行通報,這個數據也側面印證了農業部部長的表態:
如果非法種植是可控的,有沒有必要耗費不菲的立法成本設立“基因技術罪”,更讓人存疑。有法學家指出,長期以來我國增設新罪的呼聲不斷,醫鬧多了,就要設立暴力傷醫侮辱醫務人員,警察執法受到襲擊,就要設立“襲警罪”……實際上,我國刑法中的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等足以應對這些問題。
刑法作為懲戒手段中的最後一道“閘閥”,依靠其他手段或者其他法律無法奏效時,刑法才有“挺身而出”的必要,動不動就入刑,或者設立新法,則違反了刑法的謙抑性和罪刑法定的原則。
更何況對轉基因作物偷種,社會上還有涇渭分明的觀點
醫鬧這類違法犯罪行為,雖然最終沒有單設罪名,但在暴力傷醫需嚴懲這點上,社會有共識。這也是醫鬧能入刑的原因所在(未單設罪名,但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中予以明確)。
而對於偷種轉基因作物是否是犯罪,社會各方並沒有共識。今年年初,遼寧被曝大面積違法在轉基因玉米種植,這卻點燃了兩種觀點的論戰:反轉派認為,偷種轉基因作物是重大丑聞,政府應嚴厲監管,出重手打擊非法種植轉基因的現象;挺轉派則認為,轉基因技術是未來農業的發展方向,政府目前在轉基因作物的商業化種植上不作為,農民偷種轉基因作物是市場的選擇。
由於轉基因玉米抗蟲、抗除草劑,很受農民歡迎
反轉派説的有道理,中國的轉基因研發和產業中存在諸多違規,而且部分轉基因工作者自律程度也值得懷疑,正如農業部官員所説,造成轉基因非法擴散的主要是科研單位和有研發能力的企業。然而,挺轉派也有自己的理由。遼寧發現的轉基因玉米品種主要為Mon810、NK603、Bt11和TC1507,均為抗蟲、抗除草劑或者二者兼具的品種。這4款轉基因玉米均為全球市場上主要的商業化轉基因玉米品種,也深受當地農民喜愛。這些轉基因玉米不用打藥除草,減少了購買農藥的支出,蟲害受到抑制,產量也有所提高。有農村在採訪時表示,“如果不讓我種這種玉米,我明年不打算種糧食了,種以前的那種實在不賺錢。”
剷除這類偷種的農作物,不是因為它們不安全,而是因為品種沒有完成審定,違反了《專利法》《種子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這也是很多轉基因水稻和轉基因大豆被剷除的原因。
挺轉派認為,轉基因作物被證明安全有效後,卻不讓種植,是過度監管;有更好的產品,國外種了很多年,卻因國內公眾壓力不推廣,這樣的監管法規當屬“惡法”。
此外,中國農業科學院博導黃大昉曾表示,我國現行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管的部分條款過於嚴格和繁瑣,難以操作;主管部門安全審批與品種審定機構之間缺乏協調,工作效率低,不適應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督管理發展的需要。
在一些挺轉人士看來,違反有着種種缺陷的“惡法”,是類似於小崗村村民搞包產到户的壯舉,當然不是犯罪。監管法規是否是惡法,可以留給法學家討論。然而,如果偷種的轉基因作物是安全的,在國外也已產業化推廣,在中國偷種卻要受刑罰,實在難以服眾。
在這種情況下,更應該以經濟手段對付非法種植轉基因作物
偷種轉基因作物入刑,主管部門是希望用嚴刑峻法徹底解決偷種行為。但在此之前,也應先審視一下我國的轉基因監管法規,世界大面積種植和應用轉基因作物已近20年,我國現行轉基因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於15年前(2001年),有關規定內容和措施也應該與時俱進。否則推廣無門的研發機構,還可能用“生米煮成熟飯”式的推廣策略。
更重要的是,增加轉基因企業的違法成本,不只有入刑這一招,還有經濟手段。實際上,我國轉基因違法成本相當低廉,無論是違法種植還是違反標識規定,處罰對生物技術產業而言輕微到可以忽略,如未取得生物安全證書,擅自將農業轉基因生物投入生產或應用的,將處2-10萬元的罰款,違反標識規定的,處1-5萬元的罰款。過於低廉的違法成本可能產生研發者和生產者故意有法不依的現象。
另一方面,在2001年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對企業的賠償責任僅規定,“研究、試驗、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或者進口、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過程中發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模糊的規定進一步降低了企業的違法成本。
在國外,企業發生了基因安全事故,很難被輕輕放過。以美國為例,2006年8月,拜耳作物科學公司與路易斯安那大學曾對水稻品種進行測試,結果在試驗中造成了轉基因物質在長粒水稻中的痕量殘留,使得水稻出口至歐盟、日本、俄羅斯及其他國家受阻,訂單暫停或者推遲。
隨後,來自美國德克薩斯州等五個州的約1.1萬農民起訴拜耳作物,要求其必須為自己的損失負責,索賠金額高達7.5億美元。經過長期的訴訟,原告終於得以勝訴。讓企業負起責任,這樣的高額賠款可能比入刑更管用。
刑罰不是制止一切不法行為的萬能良藥。對轉基因作物非法種植,學術界和法律界並沒有一致的意見,此時推動入刑,未免操之過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