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次擅自離京,這個司局級幹部不止“記性”差
01
案例
國家信息中心原黨委副書記、副主任馬忠玉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8月3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發展改革委紀檢監察組、北京市紀委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發展改革委紀檢監察組、北京市紀委監委對國家信息中心原黨委副書記、副主任馬忠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馬忠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消費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借出差、公務出國之機公款旅遊,公款報銷個人探親費用;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按要求報告個人去向;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鉅額錢款,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並獲利;違反工作紀律,私自留存涉密材料。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企業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馬忠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目無黨紀國法,且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職務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家發展改革委黨組研究決定,給予馬忠玉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發展改革委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馬忠玉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02
説紀
今日説案:國家信息中心原黨委副書記馬忠玉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要求報告個人去向
8月3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發展改革委紀檢監察組、北京市紀委監委消息:國家信息中心原黨委副書記、副主任馬忠玉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中直指其“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按要求報告個人去向”。
據辦案人員介紹,2017年至2019年間,馬忠玉違反國家發展改革委離京報備規定,18次未經批准擅自離京,事後也未按規定報告。2016年至2018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先後3次發文規範離京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司局級負責同志離京需填寫離京報告表,未經批准不得離京。馬忠玉18次擅自離京,其中因公離京11次,主要是參加有關會議、論壇等活動;因私離京7次,主要是探親或休假。
請示報告,不是小事小節。這是組織紀律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四個服從”的具體體現。“遊必有方”,如果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要是連這一條都做不到,往往是出問題的前兆。首先是紀律規矩意識淡漠,不把制度規定當回事。其次是知道自身行為已經欠妥,不敢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分析近年來媒體曝光的典型案例不難發現,不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去向,很可能是“做賊心虛”,隱藏着大問題而不敢彙報。齊齊哈爾市委原常委、組織部長鬍福綿不按規定報告個人去向達到“長期隱匿行蹤,脱離組織”的程度,而背後是權色交易、錢色交易。在馬忠玉案件中,其參加的有些會議、論壇等活動與國家信息中心本職工作關係不大,有一定“站台”“捧場”性質,且可以領取金額不等的“專家費”“講課費”。更惡劣的是,馬忠玉參加這些活動期間,存在違規收受禮金、藉機公款旅遊等違紀違法行為;其因私離京,還存在公款報銷個人探親費用等違紀違法行為。辦案人員介紹,馬忠玉熱衷於參加此類活動,但又擔心過於頻繁引起領導關注,便有意無意地“忘記”填寫離京報告表。
能否按要求報告個人去向,是檢驗黨員幹部能否對黨忠誠老實、能否守紀律講規矩以及組織觀念強不強、組織紀律嚴不嚴的一塊試金石。對於這個問題,必須嚴肅對待。《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強調,“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組織請示報告。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於“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如實報告個人去向,遵守請示報告制度,本質上要求對黨忠誠,説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黨員幹部要時刻牢記自己是組織的一員,自覺接受組織安排和紀律約束。黨組織要對黨員幹部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處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慕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