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女士24年前離婚,當時沒注意辦手續時男方性別一欄標註的竟然是“女”,如今要用離婚證了才發現這個問題,由此產生了諸多麻煩事,讓崔女士鬱悶不已。
離婚證上“女女”離婚
1996年4月,崔女士與前夫在大連市西崗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手續,心力交瘁的崔女士拿到離婚證時看也沒看就放在了一邊。這些年來崔女士一個人在外地生活,前不久,國外的親友為了她的晚年,在國外給她介紹了一個老伴。
正當崔女士準備完成這樁跨國婚姻時,國外方面要求她提供離婚公證書。崔女士身在外地,於是她委託大連的朋友李先生到市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這時才發現離婚證上男方性別一欄竟然寫了個“女”字。
沒想到這一字之差,給崔女士帶來了許多麻煩。因為離婚證上有錯誤,離婚公證無法辦理,於是委託人李先生不得不找到西崗區婚姻登記處,要求重新辦理離婚證,工作人員查看了離婚證後,承認當初離婚證上男方的性別寫錯了,可答覆只能讓崔女士本人前來辦理,或由崔女士辦理委託公證書,由李先生持委託書公證書到檔案館調取相關材料後再到登記處補辦離婚證。
補辦需本人到場或委託公證
崔女士表示,由於自己身體情況以及大連的疫情,她無法前來大連,“我已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證、户口本、離婚證和書面委託書,為什麼還要公證,難道為了糾正一個錯字我還能造假委託書嗎,現在互聯網這麼發達,為什麼不能採取網上視頻確認一下。”崔女士對此頗為不滿。而李先生認為,西崗區婚姻登記處以無法確認委託書真實性為由要求對委託書再進行公證沒有法律依據。
李先生認為,要求崔女士本人來辦理或對委託書進行公證,必將增加崔女士的經濟負擔,“性別寫錯了是由於他們的工作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難道都由當事人來承擔嗎?”
記者為此聯繫了西崗區婚姻登記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崔女士的離婚證上男方性別一欄確實是當年標錯了,而重新辦理離婚證,根據相關規定,需要本人到場,或由當事人辦理委託公證書,委託其他人辦理。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佟亮
【來源:半島晨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