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意週轉需要,女子借他人五萬餘元,眼看債務無力償還,女子竟與該男子 " 閃婚 ",一個月後又 " 閃離 ",究竟是 " 真愛 " 還是 " 騙婚 ",雙方各執一詞,訴至法院。
近日,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 情債 "糾紛,依法判決被告劉莉償還原告陳西欠款、不當得利近 10 萬元。
欠錢還不上,竟和大 12 歲男子閃婚
婚後的家庭瑣事,令劉莉和丈夫的感情日漸平淡,也讓劉莉對婚姻不再抱有希望,每天在自己經營的童裝店裏消磨時間。2019 年初,劉莉在店裏偶遇到了陳西,這個比自己大了 12 歲的男性散發出的成熟魅力讓劉莉眼前一亮,陳西也被劉莉的清純美貌深深吸引,雙方交往便日漸頻繁。
2019 年 3 月,劉莉的童裝店由於資金週轉問題,欠了一堆外債。無奈之下,劉莉便找到了陳西,被愛情衝昏了頭腦的陳西也沒有多猶豫,直接轉給劉莉 1 萬元。接下來的兩個月裏,劉莉又多次向陳西借款累計 5 萬餘元,並在 5 月中旬出具欠條一張,載明劉莉向陳西借款 51000 元。
隨着劉莉與陳西間關係的日益升温,劉莉看丈夫更是越來越不順眼,她向丈夫提出了離婚,並於 6 月中旬辦理了離婚手續。
在接下來日子裏,劉莉同陳西相聊甚歡,感情也更近一步。7 月中旬,陳西再次給劉莉通過微信轉賬分四次共計 44500 元,均被劉莉用於償還個人借款。陳西的大方讓劉莉倍感欣喜,也讓其打起了小算盤。原來,劉莉一直以經營童裝店為生,因受到網絡經濟影響,近年來生意愈加不好,之前拖欠的外債好不容易用陳西的借款還上了,但自己欠陳西的借款又不知如何償還。陳西收入穩定,對自己非常愛慕,花錢也很大方,不如 " 以身相許 ",也讓自己的日後生活有所保障。
經多次商議,劉莉與陳西於 7 月底辦理了結婚登記,此後一個月間,陳西多次通過微信陸續轉賬給劉莉共計 34500 元。七夕節這天,陳西為表心意,在未實際收到欠款的情況下,便將之前 51000 元的欠條還給了劉莉。
本以為婚後的生活會更加圓滿,而婚後僅僅一個多月,劉莉即與陳西分居並以死相逼要求離婚,後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依法分割財產。
法院判決 准予離婚
女方償還部分欠款、不當得利
庭審中,陳西表示同意離婚,但他認為,劉莉欺騙了自己,應當償還自己借給她的各類款項。而劉莉則表示,陳西一直追求自己,這些錢都是陳西自願贈與的,部分屬於彩禮,自己也和陳西結婚了,只是感情確實不合才不得不離婚,陳西索要所謂 " 欠款 ",理由根本不成立。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二、陳西婚前、婚後給付劉莉的款項性質及是否應予以返還?
法院認為,關於爭議焦點一,感情是維繫夫妻關係的重要因素,對於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應准許離婚。劉莉和陳西在結婚登記前就有債務糾紛,且劉莉在與前夫離婚後一個月就與陳西倉促登記結婚,婚後僅共同生活一個多月即分居並提出離婚。在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劉莉陳述 " 總是逼我和你以正常夫妻相處的方式去相處 " 的表示可以看出,劉莉並沒有與陳西建立夫妻感情的意願。庭審中,陳西亦表示同意離婚,故雙方夫妻感情已經達到破裂的程度,對於劉莉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於爭議焦點二,從查明的事實看,陳西給付劉莉的款項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婚前出具欠條的 51000 元,二是婚前陳西主動轉賬的 44500 元,三是婚後轉賬的 34500 元。
其中,出具欠條的 51000 元,原為陳西、劉莉之間的民間借貸,在雙方登記結婚後,陳西將欠條返還劉莉。陳西以結婚為目的與劉莉進行交往,基於對劉莉的信任及締造美好家庭的目的,在雙方登記結婚後自願將劉莉的欠條返還,該行為不符合根據風俗習慣為締結婚姻而給予彩禮的性質,而應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其所附條件應為雙方結婚且以正常夫妻的關係共同生活。
而婚後僅僅一個多月,劉莉即與陳西分居並以死相逼要求離婚,後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劉莉本人在庭審中亦表示 " 與陳西登記結婚,是因為陳西説和他登記結婚,欠他的錢就不用還了,本身沒有感情,是被迫和他結婚 "。雙方的婚姻狀況顯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正常婚姻的狀態。故陳西免除劉莉債務作出贈與的條件顯然不成就,贈與的目的無法實現。該款雖為借貸法律關係,但為妥善化解雙方的矛盾糾紛,應在本案中一併予以處理。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陳西要求劉莉償還該筆欠款,予以支持。
陳西婚前向劉莉轉賬的 44500 元屬於陳西婚前個人財產,且劉莉在庭審中自認將該款用於償還其個人婚前所欠的債務。法院認為,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法律並無有關夫妻一方因結婚可從另一方獲得利益的法律規定,在無合同約定或法律上的規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從另一方獲得利益並不當然地具有合法依據,劉莉亦未舉證證明雙方有關於清償劉莉婚前債務的約定,因此劉莉用陳西婚前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 44500 元屬於不當得利,現陳西要求返還,應予以支持。
因雙方已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在締結婚姻前後產生的小額轉賬應認定為生活費用及情感表達的贈與行為,故對於陳西主張返還的 34500 元及其他款項,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判決准予劉莉與陳西離婚,劉莉返還陳西欠款、不當得利共計 95500 元。
法官説法
婚前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不會因結婚而消滅
法官表示,感情是婚姻的基礎,結婚需要雙方有攜手共度餘生的真實情感,本案中,劉莉用婚姻作為免除債務、代償欠款的手段,有違善良風俗和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被法律所禁止,亦應受到道德的譴責。
劉莉在婚前向陳西借款後,兩人已經形成債務關係,這筆欠款並不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消除。陳西和劉莉在婚後仍然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個體,婚姻關係不會使他們喪失獨立民事主體的地位。由於二人的債務關係是婚前形成的,是兩個獨立民事主體之間形成的合法借貸關係,所以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不會因為結婚而消除。(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來源:深圳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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