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裏有人發這種廣告,
大家應該不陌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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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有人舉報浙江慈溪觀海衞某水果店用於推廣的微信號朋友圈內出現了兩則可能涉嫌違法的推廣廣告,其中一則是2月25日通過“某客服1號”發佈的介紹榴蓮的廣告,存在“全球最好的榴蓮......這個冬天最好吃榴蓮了”廣告字樣,另一則是2月26日通過“某客服1號”發佈的介紹奶油棗的廣告,存在“最好吃的奶油棗沒有之一了”廣告字樣。
這樣的廣告違背了客觀規律,抬高了自己的產品,容易誤導消費者,同時也貶低了其他競爭對手,不利於公平競爭。
根據舉報,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當事人經營場所調查,現場未發現標有最高級用語的廣告用語,後對當事人店長進行詢問調查,其承認當時為了吸引更多顧客,曾在微信朋友圈發佈“這個冬天最好吃榴蓮了”、“最好吃的奶油棗沒有之一了”的廣告,後來意識到最高級用語不是很恰當,於是自行刪除了。但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屬發佈“最高級”、“最佳”等禁止情形廣告的行為,已被立案查處,最終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並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佈者。換句話説,用户只要在朋友圈轉發了廣告,客觀上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了信息服務平台,即成為廣告的發佈者。提醒廣大消費者,朋友圈發廣告要小心,胡亂發廣告很有可能面臨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