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詳解如何界定“違反國安法”:釐清意圖最重要,未來或訂附屬條例
【環球時報-環球網報道 記者 白雲怡 陳青青】香港前保安局局長、香港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葉劉淑儀3日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專訪時表示,香港國安法4天前生效,目前正處在一個與香港本地法律和執法程序“磨合”的過程中,相信不久後香港的執法與司法部門會有更清晰的行動指引,準確處理涉國安法案件。她同時建議,未來或可考慮為國安法訂立附屬條例,詳細列出不同情況對應的不同處理與制裁方式,以保證更準確、有效的執法和司法。
國安法生效後,香港警方共拘捕逾三百人,其中十人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在這十人中,一名在電單車上懸掛“港獨”旗幟並騎車連撞三名警察的嫌疑人3日下午被提堂,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另外九人則於同一日被准許保釋,是否會被以涉嫌違反國安法的罪名檢控尚不確定。在這一背景下,擔憂“輕判縱容”和“過於嚴厲”的聲音同時在香港社會出現。
對此,葉劉淑儀表示,國安法才生效三天,尚處在與香港本地法律和執法程序“磨合”的過程中,到底哪些具體行為可被認定為觸犯國安法,需要律政司逐步給出清晰的專業判斷。她強調,分析每一例案件時,釐清嫌疑人的意圖,對判定一個人到底是觸犯國安法還是香港其他法律非常重要。“比如一個人擁有一些可能涉嫌‘港獨’口號的宣傳品,擁有宣傳品本身可能不會違法,但如果這是有組織的行動的一部分,則很可能存在問題。”
對於一些法條的模糊之處,她不認為這將對執法的有效性構成難題,亦不會像部分反對派人士聲稱的那樣,在香港形成“文字獄”或“批鬥潮”。“有些條文未列明具體情況,是因為未來可能存在新的手段,現在尚無法預判或掌握”,葉劉淑儀稱,未來或可考慮為國安法訂立附屬條例,詳細列出不同情況對應的不同處理和制裁方式,這可以保證更準確的執法和司法,也符合普通法系的特點。
而在被問及立法會中反對派議員哪些言行可能觸犯國安法時,葉劉淑儀則稱,“我想反對派自己會心中有數。在最近的立法會會議中,他們已提出這種問題,比如再推動支持‘民主自決’的主張,能否獲得立法會條例豁免。他們的疑問,目前還沒有人給出清晰的回答,但我想他們自己心裏應該已有數”。
3日,國務院宣佈任命鄭雁雄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署長,任命李江舟、孫青野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副署長,後兩人被認為分別有公安系統和國安系統背景。
對此,葉劉淑儀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港內一些人士不必對由內地公安或國安部門官員領導駐港公署業務工作“大驚小怪”,“港英時代”就是這樣的安排。曾在港英政府任職的她回憶稱,當年警方政治部由英國軍情五處、軍情六處直接領導,駐港英軍也有情報人員,只是彭定康任港督時故意將這些建制“斬手斬腳”,使得類似建制在香港迴歸後長期未得到重建。她強調,由中央重要部門來領導駐港公署的工作,對香港的國安事務而言,是一件好事。
針對一些聲稱“公署不受任何監督,可能濫權”的聲音,葉劉淑儀則表示,如駐港國安公署的職務行為代表的是國家行為,則但凡主權國家的國家行為都存在若干豁免。她舉例指,現在中央駐港機構如中聯辦,其人員生活行為一直都很尊重香港法律,但其職務行為是國家行為,因此享有豁免。她又指,其實不僅國安法,香港本地法律也有類似安排。“香港的《釋義及通則條例》第66條就規定了國家權利的保留,這是港英政府留給香港的法例之一。在英國也有一些條文是所謂‘皇家特權’即‘政府特權’,都屬於國家行為的豁免。”
她同時表示,現在香港媒體自由度這麼高,社會也很透明,如果真有“濫權”或違法,一定會有社會輿論的監督,因此這種局面並不容易發生。
而對於特區國安委也“權力過大”“侵害司法”的聲音,葉劉淑儀則介紹稱,國安類型法律在很多方面本就具有凌駕性。各國國安法普遍會賦予行政機構更多權力。“尤其在截取通訊和監控方面,執法部門通常都被賦予很大權力。”
她認為,按照香港國安法規定,特區國安委的工作不受任何組織機構干預,其決定不受司法複核,且工作信息不公開,這些確實與通常安排不同。但國際人權公約也規定,所有自由都並非絕對,法律可予以一定限制,而限制的理由之一就是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