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首席記者孫科
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協商解決醫療糾紛,人數較多時,可推舉代表協商,每方不能超過5人……7月28日,河南商報記者從省政府瞭解到,《河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簡稱《辦法》)公佈,《辦法》將於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根據需要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時不得收費
其實,關於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我省早有“動作”。
去年5月底,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就透露,要將《河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等一批民生關注度高的規章,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當年8月份,《河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今年6月24日,省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辦法》。
《辦法》明確了什麼是醫療糾紛,稱這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協調,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
各地可根據需要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備案。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按照財政、司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患者有權查閲、複製門診病歷、醫囑單、化驗單等資料
如何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預防是關鍵。
《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對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提出的諮詢、意見和建議,應當耐心解釋、説明;對患者就診療行為提出的疑問,應當及時核實、自查,並指定有關人員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溝通,如實説明情況。
《辦法》還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患者有權查閲、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手術同意書、醫療費用等資料。
患者也應當自律自己的行為。如遵守醫療機構管理制度和醫療秩序,尊重醫務人員;如實陳述病情病史,配合醫務人員進行檢查、診療和護理,並按照規定簽署相關書面材料;按照規定支付醫療費用;不得強行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執業範圍的醫療行為;對醫療行為有異議的,依法表達意見和訴求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
發生醫療糾紛後,及時化解很重要。《辦法》提出5條解決途徑:雙方自願協商;申請人民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還列出了8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的行為——
一、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二、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
三、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
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
五、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六、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
七、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
八、其他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人數較多時,可推舉代表協商
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時,咋進行?
《辦法》有着明確規定,要在醫療機構設立的專門場所或者雙方同意的其他場所進行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堅持自願、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客觀事實,醫患雙方應當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要求;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醫療糾紛,鼓勵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和解協議書。
在法律責任方面,《辦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範突發風險;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閲、複製病歷資料服務;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明確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啓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未按規定向衞生健康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衞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河南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