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丟失“被結婚”屢見不鮮,如何堵住漏洞?

本文轉自【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獨家報道廣西未婚女子蘇女士在河北保定市唐縣“被結婚”又“被離婚”後,涉事的保定唐縣民政局主動聯繫當事人蘇女士,為其撤銷了登記記錄。

蘇女士的困境也曾出現過多在多名女子身上,據媒體報道,河南駐馬店有一女子甚至在不知情的狀態下,與5名男子“被結婚”。

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白翔飛告訴澎湃新聞,要堵住“被結婚”漏洞,既需要加強打擊冒用身份證者、審核人員從嚴審核,也需要事發後登記部門的主動糾錯、救濟,以及法院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屏障,保障當事人權益。

女子“被結婚”並非孤例,民政局主動撤銷難

澎湃新聞發現,女子被結婚的現象並非孤例,且當事人往往是在丟失身份證多年後,在登記結婚或購房時才發現。

蘇女士告訴澎湃新聞,她曾經於2014年2月份丟失過身份證,但很快補辦。2019年11月14日,她和男友前往廣西某民政局登記,卻被告知她和一名李姓男子已於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唐縣民政局登記結婚,並於2天后的6月6日,又辦理了離婚。

蘇女士稱,因唐縣民政局不予撤銷婚姻登記記錄,她將其告上法庭。“事發8個月之後,我和男友依然不能辦理登記,而唐縣民政局一直未給我們答覆。”

澎湃新聞2019年12月17日報道,貴州代女士因購房等事宜,查詢發現自己“結過兩次婚”。一次是她與男友黃某2011年在重慶市銅梁縣(注:現銅梁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另一次是與素不相識的男子王某某於2013年在河北省邯鄲市臨漳縣民政局登記結婚。

大象新聞2019年12月報道,河南駐馬店的尚俊俊和男友王新平去領證,當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反覆查詢確認,尚俊俊有5次登記結婚記錄,並且同時保持着“正常婚姻狀態”。

這5次“正常的婚姻登記”顯示,尚俊俊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分別在安徽、內蒙古等省份和孟某、尹海龍等5人結婚。尚俊俊和男友不能登記結婚。

“被結婚”後,當事人們也往往會遭遇“撤除難”。

廣西的蘇女士曾向河北唐縣民政局請求撤銷婚姻登記和離婚記錄,但被告知無法做到,她只能選擇走法律渠道。

貴州代女士同樣請求民政局撤銷記錄,卻被臨漳縣民政局告知,民政局沒有權限對個人婚姻登記記錄進行撤銷。

臨漳縣民政局辦公室工作人員曾告訴澎湃新聞,按規定,民政局只有在當事人受脅迫結婚並有公安局的證明的情況下,才能撤銷相關記錄。

前述工作人員還表示,婚姻登記信息全國聯網是2018年年底才實現的,2013年時還無法查詢到省外的婚姻登記信息,所以當時民政局是無法查詢到代女士已進行過婚姻登記,才出現了這樣的重複登記。

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白翔飛告訴澎湃新聞,《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婚姻登記機構一般沒有動力主動去糾正這一錯誤,一般都需要法院的判決才會進行更正。

堵住“被結婚”漏洞,還需多方發力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貴州女子“被結婚”一事後,法制日報評論稱,身份證被冒用大多是身份證遺失造成的,而遺失的身份證之所以還能正常使用,關鍵是缺少一個失效的環節。我國居民身份證法和實施細則規定了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可以向公安機關報告,並補領新證,但並沒有規定身份證掛失補領後,遺失的身份證即時失效,這給違法使用身份證埋下了隱患。

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白翔飛告訴澎湃新聞,如果技術上可行,在技術層面將被掛失後的舊身份證作廢,應該是釜底抽薪、一勞永逸的做法,但這恐怕需要諸多方面地配合、協作才能完成。

他表示,要堵住“被結婚”漏洞,既需要加強打擊冒用身份證者、審核人員從嚴審核,也需要事發後登記部門的糾錯和救濟,以及法院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屏障,保障當事人權益。

白翔飛表示,“不能冒用他人的身份去做任何事,包括結婚,不僅是法律規則,也是道德要求。”當出現了此類情況,需要考慮的應該是:

第一,從程序上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這可能要求在婚姻登記的過程中,審核人員對人證相符做更為細緻的審查,儘量避免錯誤發生。

第二,發生此類情況後,登記部門應該有相關糾錯程序,變更登記,給予相關當事人救濟,防止損失、損害進一步擴大。

第三,如果因冒用行為和錯誤登記的行為,導致當事人遭受了損失,法院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屏障,應該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中,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利益。

白翔飛表示,在此之外,更為迫切的是,需要在立法、執法層面對利用他人身份證件冒用他人的行為做更為嚴厲的打擊和處罰。

該類事件中,民政局和冒用者該承擔何責?

白翔飛認為,民政局如果有登記錯誤,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登記人員需要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等規定和同類判例,婚姻登記機構在受理婚姻登記時,應當對登記人員的身份證、户口簿等作出核驗,而且這樣的核驗應該是帶有實質審查的色彩,不是説提供了證件就可以,還需要核驗真偽等。如果因為登記機關核驗不充分,導致登記錯誤,應當對錯誤登記的婚姻關係予以撤銷。

對於冒用身份的結婚者,白翔飛認為,該事件需要結合不同後果判斷。從刑事責任的角度,冒用他人身份,如果騙取第三人錢財,可能涉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從民事責任的角度,冒用他人身份導致他人無法辦理婚姻登記,造成無法買房因而要產生違約等損失時,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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