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奇葩證明”還需部門“多走一步”

近年來,我國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了一大批證明事項,方便羣眾辦事,取得顯著效果。但是,有的單位仍要求羣眾開具一些被取消的證明,給羣眾辦事造成了困擾。(6月8日,人民網)

這些年,各類“奇葩證明”層出不窮,既讓百姓哭笑不得,也讓政府的公信力受損。百姓為了辦件簡單的事情,法律有着明文規定,看是順理成章的事,可到了辦事機構,卻因要出示某方面的證明,而讓百姓辦事變成泡影。這樣的問題存在,必然導致法治社會建設的腳步變慢。前不久,民政部等部門發佈了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不應由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其中包括親屬關係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死亡證明、婚育狀況證明等20項。該指導意見還指出,對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不應出具證明以及應當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都要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列明辦事指南,避免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防止出現工作斷鏈。應當説,出台這樣的意見是可點可讚的。

其實,一些證明‘取而不消’,一方面是各部門的數據信息不共享,另一方面是有關單位事先調查、審核的能力、手段不具備,或者為民服務意識有差距,從而要求羣眾跑腿,提供證明材料,在工作方式方法上還缺乏為民多走一步路的態度,由此,部門信息才成為了“信息孤島”,形成了各自的部門壁壘難以突破。

筆者認為,一方面是要打破這種信息壁壘,讓公民的信息安全地在各部門間“跑起來”;另一方面是有利於提升政府服務的水平,實現讓百姓“多跑腿”到讓政府“多走路”的轉變,讓政府為民服務上更加有為作為。可以説,民政部這個意見的正式出台,必然對“奇葩證明”的退出歷史舞台發揮應有的作用。但是,僅有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幾個部門出台的意見,未必能對其他的部門和社會產生真正的約束作用。如果有的部門或是社會團體仍需要百姓提供“奇葩證明”,百姓不提供後必然導致辦事成本的增加。因此,還應着重明確對不按意見辦理的單位和部門的具體責任,讓不執行民政部意見的單位和部門必須真正負起責任,也算是對“奇葩證明”真正來個釜底抽薪,才能有效遏制有的部門存在的庸懶散拖、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以及服務態度生硬等問題。

當前,政府最需要做的是,要進一步培育和塑造現代公共服務價值理念,通過嚴格的教育培訓、規範管理、量化服務指標、優化服務考核等方式,把“服務型政府”的精神具體化為現代公共服務核心價值標準。因此,提升政府的服務功能,寧願公職人員多跑一跑,多打幾個電話,多發幾份郵件,甚至可以主動上門為百姓服務,也不讓辦事的百姓為開一個沒有任何意義的“奇葩證明”而跑斷了腿。

為民服務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是民政部出台一兩部意見就能解決掉所有存在問題。唯有通過明確責任追究的釜底抽薪方式,讓各個單位和部門都能多站在普通百姓角度想問題,不斷改進公共服務方式,簡化辦事程序,優化行政流程,為百姓提供更加優質、更加快捷、更加安全的公共服務,將方便讓給羣眾,把麻煩留給自己,徹底打通“信息孤島”壁壘,才能真正把便民做到百姓的心坎裏。

作者:蔡愛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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