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8日電(池夢蕊)居民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如何處置?費用由誰承擔?近日,北京市公佈《北京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相關內容予以明確,並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築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強制拆除違法建設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包括但不限於開槽渣土、級配砂石)、棄料以及其他固體廢物。《規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不得未經許可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消納等活動。
在《規定》第五章“法律責任”中,對上述條款制定了罰則。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將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產生建築垃圾的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二是“將建築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的”,如果是單位出現此類情形,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如果是個人出現此類情形,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同時,如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制定居民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的治理方案,或者未明確建築垃圾投放規範、時間和地點、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