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一男子“躲債式”離婚 法院出手了
中安在線 中安新聞客户端訊 債務人拒不還錢,還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讓,債權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近期,霍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撤銷權案。
記者從霍邱縣法院獲悉,2020年3月,案件被告經法院生效判決確定,需償還原告借款26萬元及利息。在原告申請強制執行時,被告卻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法院經多方調查核實,發現被告與其妻子在借款後一年左右協議離婚,並且將財產無償贈與給妻兒。為維護合法債權,原告申請撤銷被告部分的違法贈與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離婚協議約定,無償轉讓財產,使被告無可供執行財產,導致原告債權無法實現,且從知道撤銷事由至今,並未超過一年時間,原告享有撤銷權。因此法院予以撤銷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無償轉讓財產行為。
法院表示,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記者 楊琦 實習生 章玲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