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降低訴訟門檻和維權成本 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實施《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為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實施法律,統一裁判尺度,提高證券集體訴訟質量和效率,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使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到實處。

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危及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多次強調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零容忍”,並提出一系列“零容忍”的具體措施,形成組合拳。強化民事賠償,建立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是其中重要措施之一。

我國法律針對當事人人數眾多的羣體性糾紛專門規定了代表人訴訟制度。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為“投資者保護”設立專章,從法律層面完善了投資者保護。其中,對代表人訴訟規定“明示退出、默示加入”,從而具備了集體訴訟的性質。據此,投保機構不需要經過全部投資者委託即可以直接代表投資者登記,也就是説,如果企業違法違規,受害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權利,那麼勝訴就能獲得賠償。

為進一步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懲治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最高法出台了新《規定》。《規定》明確了代表人請求敗訴的被告賠償合理的公告費、通知費、律師費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未聲明退出的投資者即視為同意參加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等。

《規定》進一步提升訴訟效率,促進證券羣體糾紛多元化解。如,依託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立案登記、訴訟文書送達、公告和通知、權利登記、執行款項發放等工作,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注重代表人訴訟與非代表人訴訟機制的銜接,引導和鼓勵當事人選擇非訴訟方式解決證券糾紛。

在提高代表人訴訟效率的同時,《規定》注重妥善保護投資者的訴訟權利和程序利益,包括表決權、知情權、異議權、複議權、退出權和上訴權等。同時,強化實體審查,發揮司法權的監督制約作用。(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來源:經濟日報新聞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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