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加裝遮陽傘(篷),遮擋駕乘人員視線,影響車輛穩定性能,容易誘發掛擦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近五年來,全縣摩托車、電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1684起,造成926人受傷,67人死亡。
西充縣公安局
西充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致廣大摩托車和電動車車主及駕駛人的一封信
廣大摩托車、電動車車主及駕駛人:
生命重於泰山,防範始於未然。據統計,近五年來我縣摩托車、電動車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1684起,傷人事故926起,亡人事故67起。其中摩托車、電動車因遮陽傘(篷)擦掛交通事故352起,受傷115人。這些交通事故,造成一個個幸福的家庭隨之毀滅,一個個年幼的孩子失去父母,一位位年邁的父母失去依靠,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的悲劇不斷上演。為了遠離交通事故,營造一個和諧文明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讓我們一起來認識遮陽傘(篷)的危害:
一、遮擋駕乘人員視線:安裝遮陽傘(篷)後,駕駛人及乘車人視角受到限制,擴大了視角盲區範圍,對其行車視線有一定的影響,駕駛人、乘車人的視線不良容易誘發交通事故。同時,也將後車駕駛人及乘車人置於不安全隱患中。
二、影響車輛穩定性能:兩輪車安裝遮陽傘(篷)後,增加了車輛外觀面積,增大了風阻係數,車輛行駛中自身平衡發生了變化,影響了車輛的穩定性,大大降低了行車安全係數,極易導致摩托車、電動車出現漂移、引發事故。尤其是在拐彎、颳風或者路面濕滑等情況下,車身就容易發生劇烈擺動,很容易因失去重心發生側翻,直接誘發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三、容易誘發掛擦事故:由於遮陽傘(篷)面積較大,超過車身範圍,車輛行駛過程中超出車身的遮陽傘(篷)極易與周邊物體產生碰撞或與過往車輛發生擦掛,遮陽傘(篷)邊沿稜角容易對他人造成意外傷害。同時,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遮陽傘(篷)還將限制駕駛人、乘車人跳車脱險的空間,增加車上人員傷亡風險。尤其是車身上用來插遮陽傘(篷)的鐵管,還會刺傷駕駛人,甚至造成駕駛人傷亡。
疫情之後更顯生命可貴,個人安危事關家庭圓滿。為他人和自己的安全幸福,我們在生產、生活中更應樹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為此請你們務必做到:
(一)摩托車、電動車車主及駕駛人不要對車輛安裝陽光傘(篷),積極主動消除交通安全隱患,主動拆除已安的陽光傘(篷);
(二)摩托車、電動車上道路必須有牌證、不超員、靠右行,摩托車駕乘人員必須戴頭盔。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不得駕駛摩托車,未滿12週歲不得駕駛自行車、三輪車,未滿16週歲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三)遵守交通法律法規,遵守交通規則,聽從公安交警、城管執法人員和鄉鎮(街道)交通安全勸導員的指揮。
西充縣公安局
西充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0年5月20日
為什麼要整治 案例分析
案例(1):2019年7月11日,西充縣中南鄉謝某芳駕駛川RK043**號超標電動自行車,從南充往南部方向行駛。上午5時52分許,行駛到西充縣晉城鎮環城路環城大道三段244號門牌外時,與華鎣市溪口鎮高某停放在道路邊的川R62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川R35**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相撞,造成謝某芳受傷、兩車受損。
案例(2):2019年9月12日,西充縣多扶鎮陳某雙駕駛川RK094**超標電動自行車,由多扶鎮場鎮方向經多扶鎮濱河路往星河科技公司方向行駛,上午6時40分許,當行駛至多扶場濱河路(狀元食品廠外)彎道處時,撞上在其行駛方向右側路邊行人西充縣多扶鎮趙某清,造成趙某清、陳某雙受傷,車輛受損。趙某清送醫院搶救無效於2019年9月14日8時5分死亡。
案例(3):2019年9月22日,西充縣太平鎮李某龍駕駛無號牌輕便二輪摩托車,從西充縣大全鎮往太平方向行駛,19時25許,行至大全鎮至太平鎮公路(太平鎮太平村4 組)處時,與行駛方向右側路邊行人西充縣太平鎮賈某芳相撞,造成車輛受損、賈某芳受傷。賈某芳經救治無效,於2019年10月4日死亡。
案例(4):2019年10月08日,西充縣晉城鎮賈某斌駕駛川RK185**超標電動車,從西充縣晉城鎮文昌路往環城大道四段方向行駛。18時58分許,行至西充縣晉城鎮環城大道四段眾安小區外橫過公路進小區時,與從環城大道三段往環城大道四段方向行駛的由西充縣晉城鎮喬某文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賈某斌受傷。
文章來源:西充交通安全 ‖ 整理編輯:大西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