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用聊天軟件誘騙未成年女性,先發生關係再引誘賣淫獲刑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兩人用聊天軟件誘騙未成年女性,先發生關係再引誘賣淫獲刑
  兩名無業人員利用“快手”、QQ、微信等聊天軟件,以結交男女朋友為幌子,誘騙未成年女性至中山市的窩點,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後,再以工作輕鬆、報酬高等方式引誘未成年女性進行賣淫活動。最近,經中山市中院二審,這兩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四年。

  被告人曾某廣、韋某龍分別是江西信豐人、廣西來賓人,均為初中文化、無業。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曾某廣、韋某龍受張某東(另案起訴)的糾集,通過“快手”、QQ、微信等聊天軟件,以結交男女朋友為幌子,誘騙未成年女性至中山市的窩點,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後,再以工作輕鬆、報酬高等方式引誘未成年女性進行賣淫活動。

  法院查明的具體犯罪事實有兩宗——

  第一宗事實是: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曾某廣受張某東的指使通過“快手”軟件以結交男女朋友為幌子誘騙未成年被害人小美(化名、14週歲)至古鎮鎮某公寓431房,被告人曾某廣與小美髮生性關係後,被告人曾某廣就以男女朋友關係、工作輕鬆、報酬高等理由引誘被害人小美進行賣淫活動,被害人小美遂在曾某廣的勸説下同意賣淫。同年6月初,張某東與被告人曾某廣將被害人小美帶至江門市恩平交由田威(另案起訴)安排其進行賣淫,並由被告人曾某廣負責與田威等人聯繫。田威從被告人曾某廣處得知小美同意賣淫後,就安排劉某(另案起訴)對被害人小美進行賣淫服務培訓,並將被害人小美的微信推送給李臣毅(另案起訴),由李臣毅負責安排小美賣淫,田威又安排龍克威(另案起訴)駕車接送被害人小美前往江門市某酒店賣淫,但因未被嫖客選中,被害人小美便與被告人曾某廣從江門市返回中山市。

  同年6月,被告人曾某廣再次勸説被害人小美同意賣淫後並告知張某東,同年6月21日晚上,張某東聯繫好嫖客後,將被害人小美帶至中山市一處路燈旁邊一間廢棄農莊內,被害人小美先後與嫖客施某權、邱某軍進行賣淫嫖娼活動。事後,嫖客邱某軍通過微信轉賬嫖資人民幣600元給張某東,張某東又通過微信轉賬嫖資人民幣400元給小美。

  第二宗事實是:2018年6月,被告人韋某龍受張某東、曾某廣糾集至創格公寓431房,後通過“快手”、QQ、微信等聊天軟件以結交男女朋友為幌子誘騙未成年被害人小麗(化名、11週歲)離家出走,並騙至中山市的窩點居住。期間,被告人韋某龍在明知被害人小麗系幼女的情況,仍多次在上述431房內與被害人小麗發生性關係。同年6月22日,張某東在上述431房內強行與被害人小麗發生性關係。同年6月23日,被告人韋某龍將小麗送回江門市荷塘鎮其住處。2018年6月24日13時許,公安人員在中山市將被告人曾某廣、韋某龍抓獲歸案。

  中山市第二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廣、韋某龍無視國家法律,其中被告人曾某廣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引誘、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引誘、介紹賣淫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韋某龍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均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曾某廣在協助組織賣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廣、韋某龍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均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廣、韋某龍當庭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中山市第二法院判決:被告人曾某廣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犯引誘、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總和刑期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韋某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韋某龍上訴後,中山市中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責編 |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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