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橫縣女子龍某以1.9萬賣掉小女兒,又以1.3萬賣掉大女兒。賣大女兒時,龍某甚至當着女兒的面數錢。法院認為龍某犯拐賣兒童罪,罪名成立,處於哺乳期的龍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警方追回兩個孩子,交由孩子父親撫養。
女子3.2萬元賣掉女兒當面數錢 法院判其拐賣兒童
據南寧電視台消息,廣西橫縣女子龍某以1.9萬元賣掉小女兒,又以1.3萬元賣掉大女兒。賣大女兒時,龍某甚至當着女兒的面數錢。
法院認為龍某犯拐賣兒童罪,罪名成立,處於哺乳期的龍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警方追回兩個孩子,交由孩子父親撫養。
橫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母親拐賣親生女兒的案件
7月20日,橫縣法院對一起母親拐賣親生女兒的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龍某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龍某某與蘇某某於2008年開始同居生活,於2011年生育長女蘇某甲,2013年生育次女蘇某乙。後因感情不和,龍某某欲出賣蘇某甲和蘇某乙後離開蘇某某。2014年農曆11月某天中午,龍某某在賓陽縣甘棠鎮甘棠鑄造廠客運站候車室內將蘇某乙賣給韋某甲,得款19000元,後蘇某乙由韋某甲撫養;同年農曆12月某天下午,龍某某在橫縣校椅鎮校椅村委華強木業有限公司斜對面的工棚處將蘇某甲賣給韋某乙,得款13000元,後蘇某甲由韋某乙撫養。破案後,公安機關已將蘇某甲、蘇某乙解救交由蘇某某撫養。
另查明,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龍某某得知蘇某某尋找女兒後,於當日將蘇某某帶到韋某乙位於橫縣校椅鎮校椅北街的出租屋找到蘇某甲。隨後,蘇某某報警。龍某某明知蘇某某報警仍留在解救蘇某甲的現場,在公安機關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並如實供述自己出賣蘇某甲、蘇某乙的犯罪事實。同月28日,被告人龍某某按民警要求電話聯繫韋某甲見面,隨後,民警將韋某甲帶回調查並從韋某甲家中解救蘇某乙。
橫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龍某某以出賣為目的,將自己親生的兩名幼女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龍某某犯拐賣兒童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龍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留在現場,在公安機關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並如實供述自己拐賣蘇某甲、蘇某乙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龍某某協助解救被拐賣兒童,被拐賣兒童已交由她們的父親撫養,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龍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鑑於龍某某有自首情節,且案發後積極協助解救被拐賣兒童,有明顯悔罪表現,對其宣告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可以宣告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