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新疆檢察機關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監督

由 鍾離黎明 發佈於 綜合

新疆日報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積極發揮公益訴訟監督職能,牽頭與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司法廳等13個部門會籤《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監督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監督與支持。

《辦法》明確了檢察機關對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的案件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對賠償權利人及賠償義務人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損害調查、賠償磋商、損害修復、信息公開4項環節的監督措施;賠償權利人應當配合檢察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對賠償義務人涉嫌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的線索,依法移送偵查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賠償權利人有濫用職權等情形的線索,移送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處理;強化與賠償權利人的溝通協作,建立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業務諮詢、法律援助等機制;推進檢、法兩院損害賠償訴訟司法保護合作機制建設;鼓勵對違反損害調查、賠償磋商、損害修復、信息公開的行為進行舉報等。

全疆檢察機關將依照《辦法》規定,進一步加強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監督力度,與會簽單位共同推進新疆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楊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