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今起實施,明確①在“特定情形、特別程序”前提下,12至14週歲未成年人實施嚴重暴力犯罪,可追究刑事責任;②姦淫不滿10週歲幼女或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適用更重刑罰;③冒名頂替他人入學入刑,侮辱、誹謗英雄烈士入刑……
延伸閲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兩高最新罪名補充規定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枱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27日正式公佈,補充了17個新罪名,調整或者取消了10個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
“罪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每一種具體犯罪的名稱,是對這種具體犯罪行為本質特徵的高度概括。比如新補充的“高空拋物罪”,直觀告訴你,高空拋物是一種犯罪行為。科學確定和使用罪名對於正確定性,準確量刑,意義重大。那麼,此次還補充了哪些新罪名?明確這些罪名的意義是什麼?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最高法、最高檢出台了第七個補充罪名的規定。其中,補充的17個罪名中,妨害安全駕駛罪、高空拋物罪,此前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單獨明確新罪名的意義是什麼?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分析:“把它具體化了,意味着這種行為方式、行為類型就比較明確,是刑法中一個獨立的罪名。司法人員在認定的時候很容易來適用。同時有一個法治宣傳的效果,讓人們都知道,刑法中就有這樣一個罪名,以便規範人的行為。”
一提到新增的“冒名頂替罪”,大家馬上能想到近日曝光的河南虞城縣原民辦教師孫存良被冒名頂替22年直至“正常退休”,以及此前曝光的河南王娜娜被冒名頂替上大學、山東濟寧苟晶被高三班主任女兒冒名頂替上大學等事件。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虞潯分析:“這些被冒名頂替案背後,都有一個被改變命運的人生。儘管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嚴重踐踏道德底線,嚴重侵犯當事人的權益,嚴重侵害考試、就業等國家制度,民憤極大,冒名頂替者往往只受到道德的譴責,無法直接追究刑事責任。新增冒名頂替罪,回應了社會公眾對機會公平的焦慮和渴望,充分藉助刑法的懲戒作用和預防功能,有效震懾有非分之想的‘後來者’,有利於維護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
新增的“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基於司法實踐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為熟人作案,“女童保護”的創始人、鳳凰網副總編輯孫雪梅分析,事實上,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多是與兒童在日常生活中密切接觸的熟人。而這些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往往更具有隱蔽性,後續治理和相關工作難度也更大。比如一些孩子的家長、醫生、老師,會以“關愛”“必要的治療”“課後輔導”等為藉口,對兒童實施性侵害。
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犯“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孫雪梅説:“許多孩子或是因為無法分辨什麼是性侵害,或是迫於特殊職責下失衡的權力關係,或是考慮到親情、倫理、生活保障等因素,往往不敢聲張,不敢報警維權。因此,根據特定的犯罪主體新增罪名、加重處罰,是非常必要且關鍵的。”
今後,採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將可能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虞潯説:“新增催收非法債務罪,一方面表明了法律不保護非法債務的鮮明立場,為政法機關提供了打擊此類行為的法律武器;同時又為‘暴力催收’套上一層緊箍咒,對於打擊黑惡勢力,打擊和規範借貸市場的不法催收行為,引導合法合規催收債務,營造和諧的債權債務關係,均具有積極的意義。”
中國是全球遭受外來物種入侵危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巴西鱷龜、水葫蘆等外來物種均對某些地方本土物種、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新增“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有何意義?虞潯分析:“這反映了國家在生物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理唸的進步,更加註重引入法治手段來保障促進生態文明建設。通過刑法這種嚴厲的懲戒方式,引導公眾要注意生態環境風險,知曉這種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從而起到教育宣傳和一般預防的作用,引導羣眾儘量做到文明養寵物、科學放生,共同維護生態系統平衡。”
此次補充的罪名還包括危險作業罪,妨害藥品管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襲警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等。同時,對原10個罪名作了調整或者取消。
虞潯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新型的高發的犯罪行為列入刑法調整的範籌,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加大對社會秩序、公眾利益的保護力度,有效地彌補刑法空白,更好地體現立法和司法對社會秩序的保護、對民眾行為的指引和教育,為保護社會公平正義、平安祥和奠定了法制基礎。”
來源:@央視新聞、央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