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3日發佈《關於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和《關於審理涉電子商務平台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兩個司法文件對依法妥善處理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作出了規範。
《指導意見》明確,依法懲治通過電子商務平台提供假冒、盜版等侵權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積極引導當事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害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採取的必要措施應當遵循合理審慎的原則,包括但不限於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下架措施。平台內經營者多次、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有權採取終止交易和服務的措施。
《指導意見》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
(一)未履行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審核平台內經營者經營資質等法定義務;
(二)未審核平台內店鋪類型標註為“旗艦店”“品牌店”等字樣的經營者的權利證明;
(三)未採取有效技術手段,過濾和攔截包含“高仿”“假貨”等字樣的侵權商品鏈接、被投訴成立後再次上架的侵權商品鏈接;
(四)其他未履行合理審查和注意義務的情形。
(總枱央視記者 李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