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9日電(記者羅沙、劉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發佈關於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窩藏罪和包庇罪的構成要件作出細化規定,明確“情節嚴重”的情形等。該司法解釋自8月11日起施行。
根據這份司法解釋,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幫助其逃匿,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隱藏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手機等通訊工具,金錢等,以窩藏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規定,保證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審期間,協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點、聯繫方式,但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對保證人以窩藏罪定罪處罰。雖然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但不是出於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窩藏罪定罪處罰;對未履行法定報告義務的行為人,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司法解釋,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幫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幫助其獲得從寬處罰,故意頂替犯罪的人欺騙司法機關,故意向司法機關作虛假陳述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等,以包庇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以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定罪處罰;作假證明包庇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以包庇罪從重處罰。
對於窩藏、包庇犯罪“情節嚴重”,司法解釋規定了六種情形,包括被窩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窩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主義或者極端主義犯罪,或者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且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窩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窩藏、包庇的人在被窩藏、包庇期間再次實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等。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認定窩藏、包庇罪,以被窩藏、包庇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被窩藏、包庇的人歸案後被宣告無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窩藏、包庇行為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