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晚間,海通證券公告,該公司收到了重慶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涉嫌奧瑞德持續督導未勤勉盡責一案,重慶證監局已調查完畢,依法擬對海通證券及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重慶證監局擬責令海通證券改正,沒收財務顧問業務收入100萬元,並處以300萬元罰款;對時任奧瑞德持續督導期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李春、賈文靜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持續督導未勤勉盡責
重慶證監局在處罰事先告知書中披露,海通證券作為奧瑞德重大資產重組並募集配套資金項目獨立財務顧問,在執行奧瑞德2017年度持續督導過程中,未對奧瑞德違規對外擔保事項保持充分關注,僅執行了詢問及檢查“三會”記錄、用印記錄等程序,未獲取當期奧瑞德企業信用報告並保存於奧瑞德持續督導工作底稿中,未對當期奧瑞德企業信用報告進行必要的審閲和查看,導致未能發現奧瑞德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事項,未能發現奧瑞德相關信息披露存在遺漏。
此外,奧瑞德及其子公司涉及民間借貸事項違法違規,海通證券在奧瑞德已公告公司及子公司涉及借款糾紛被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未保持合理職業懷疑對奧瑞德涉及的民間借貸事項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僅獲取了奧瑞德董事會出具的書面聲明等內部證據,未獲取相關借款合同、起訴狀、法院相關法律文書等外部客觀證據,未執行向法院及案件代理律師等第三方進行核查的工作程序,未通過法院庭審公開網等公開渠道檢索有關案件信息,導致未能發現奧瑞德未依法披露其相關重大借款合同及實際控制人佔用奧瑞德資金等事項。
奧瑞德未將上述借款糾紛所涉及的借貸資金記入財務賬簿,其2017年度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且對相關借款、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和違規提供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均未按法律相關規定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海通證券未充分履行持續督導義務,涉嫌存在未能勤勉盡責情形,在2018年5月2日出具並由奧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現場檢查報告》和《2017年度持續督導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重慶證監局表示,海通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情形。時任奧瑞德持續督導期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李春和賈文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海通證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擬作出以下決定:一、責令海通證券改正,沒收財務顧問業務收入100萬元,並處以300萬元罰款;二、對李春、賈文靜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壓實壓嚴中介機構責任,護航註冊制
今年以來,監管層提高了對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歸位盡責的實質性要求。在穩步推進註冊制改革的背景下,壓實中介機構職責已經刻不容緩,不僅僅是保薦機構,律所、審計評估等中介機構也應主動歸位盡責,儘快形成具備與註冊制相匹配的執業理念和專業能力。
不久之前,證監會對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了行政處罰書,對瑞華所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60萬元,並處以320萬元的罰款,對兩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的罰款。
證監會披露,瑞華所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為在對索菱股份2016年、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具體表現為瑞華所未按要求執行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程序,未按要求執行銷售與收款循環和銷售貨物有關的內部控制測試程序,對貨幣資金執行的實質性審計程序不到位,未按要求執行函證程序,存在審計工作底稿缺失的情況。
事實上,今年以來,監管層和政策層都針對提高中介機構執業質量出台了一些舉措。7月9日,證監會制定併發布《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強化對投行業務監管。8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財務審計秩序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指出,依法加強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監管。
9月16日晚間,證監會宣佈牽頭成立打擊資本市場違法活動協調工作小組(簡稱協調小組),並順利召開協調小組第一次會議。會議介紹了協調小組成立的背景和意義並指出,協調小組的建立,是落實“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具體舉措,是完善中國特色證券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必然要求,是促進健全良好資本市場發展生態的迫切需要,必將對進一步推動《意見》各項任務部署的落實落地起到重要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會議從工作機制、法律責任制度體系等層面對協調小組成員提出了四點要求,劍指財務造假、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市場人士指出,今年各部門出台多項意見提升中介執業質量,釋放出監管層為落實新證券法,壓實中介機構職責,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規範中介機構行為的強烈信號。這有利於倒逼中介機構勤勉盡責,同時也對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確保資本市場參與主體行為合規,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權益具有積極作用。
有專家也表示,今年以來,監管層提高了對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歸位盡責的實質性要求。在穩步推進註冊制改革的背景下,壓實中介機構職責已經刻不容緩,不僅僅是保薦機構,律所、審計評估等中介機構也應主動歸位盡責,儘快形成具備與註冊制相匹配的執業理念和專業能力,為推進註冊制營造良好監管環境。
來源: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