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着力掃清家庭暴力類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種障礙。這項司法解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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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開始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專門用了一個章節來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弱勢者來説,這一制度有着重要意義。從制度設計上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為遭受家暴或面臨家暴現實危險的人提供了一道安全屏障,也對施暴者形成震懾,一旦違反將要負法律責任。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已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近1.1萬份。
不過,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在實踐中也面臨着一些問題,像法官對“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把握不準,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門檻高、舉證難、執行難等困境,都影響了這一制度完全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對此,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衞生健康委共同發佈《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從貫徹實施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應當遵循的原則、各部門具體職責、協助執行義務等各方面作出了規定。
這次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細化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關規定。比如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將更多家暴受害者納入保護範圍;列舉十種證據形式,並明確證明標準為“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加大了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這將有助於降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簽發門檻,降低申請人的舉證難度,同時增加保護令的震懾力,破解執行難困境。
反對家庭暴力,已逐漸成為社會共識,法律與制度則是使理念與共識化為現實的有效途徑。通過持續完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才能更加適應現實需要,從而讓反家暴法發揮出更大作用,保護更多人免受暴力侵害,在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上獲得更強有力的保障。
紀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