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聯合國報告員敦促日本就處置核污染水進行國際協商

由 不新伏 發佈於 綜合

  新華社日內瓦4月22日電(記者陳俊俠 徐馳)在4月22日世界地球日當天,聯合國有毒物品和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馬科斯·奧雷利亞納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日本政府以海洋排放方式處置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染水的決定可能給地球帶來生態與衞生災難,希望日本政府擔負起相關國際法義務,就將採取的措施進行國際協商。

  奧雷利亞納説,日本政府與國際原子能機構合作的做法當然非常重要,“但是僅僅與該國際機構合作並不意味着日本可以免除其他應盡的國際法義務”。

  他指出,現代國際法禁止一國對其他國家或海洋環境造成損害,這意味着日本必須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竭盡所能做好調查,以防止對其他國家和海洋環境造成損害。

  奧雷利亞納解釋説,一些科學家認為,核輻射在低劑量狀態下也會帶來損害,因此關於核事故污染水的潛在影響,仍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他説:“有關環境的國際法規定,有可能造成環境損害的計劃、項目或決定都需進行國際協商。”

  奧雷利亞納強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要求締約國保護海洋環境並防止污染,《努美阿公約》和《拉羅湯加條約》是太平洋區域公約,禁止跨越國界的環境破壞。此外,《倫敦傾廢公約》明確禁止在海上排放放射性廢物,並指出放射性廢物無論濃度高低都可能對海洋環境構成重大威脅。他遺憾地表示,聯合國有毒物品和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尚未收到日本就核事故污染水排放入海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信息。

  奧雷利亞納認為,日本向太平洋排放核事故污染水的後果存在很大不確定性,關於此舉對人類和環境的影響目前尚無足夠信息。日本辯解説將對核事故污染水進行處理,並將放射性污染物降到可接受的水平,但是日本的水處理系統有侷限性,實際上不能保證它會成功處理核事故污染水。

  奧雷利亞納最後表示,在國際法中有個謹慎原則,就是在有證據表明人類健康和環境受到威脅時,面對不確定性,有關國家必須謹慎行事,以防止將人類和環境暴露在放射性或有害物質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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