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建築施工企業承接業務的方式多種多樣,如總承包,聯合承包等。加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致使施工企業在訴訟中如何確認訴訟主體、訴訟標的、合同效力和裁判執行等各方面帶來一定困難。那麼建築施工合同糾紛中,項目經理的訴訟責任怎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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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糾紛中,項目經理的訴訟責任怎麼承擔?
河北決策律師事務所白玉龍律師解答:
1、承包人在承包期間是以企業的名義而不是以個人的名義對外進行民事交往,因民事交往產生的權利由企業享有;
產生的義務由企業承擔,因此當承包人對外創設民事法律關係時,該民事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是企業而不是承包人。
2、項目經理與施工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無論怎樣約定,都是對其雙方發生約束力。因此項目經理在經營期間與第三人產生的法律關係所產生的債務仍應由建築企業來承擔。
3、項目經理對外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由委託關係及內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原理所決定。
根據《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第6規定:工程項目施工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
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中處於中心地位,對工程項目施工負有全面管理的責任。
河北決策律師事務所白玉龍律師解析:
項目經理的表見代理:
1.承包人對項目經理授權不明,或者項目經理在承包人授權範圍外從事的相關行為,應當適用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審查承包人是否對項目經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對於對外借款行為效力的認定要從嚴掌握,應當對借款流向、用途以及出借人是否善意等事實進行實質性審查,並結合承包人與項目經理之間關於涉案工程的資金投入、結算方式等約定,綜合認定是否由承包人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