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該修正案將於今年3月1日開始施行,修正案新增條文13條,修改條文34條,涉及生命安全、安全生產、知識產權、疫情防控、生態環境等多個方面,涉及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力度尤其是針對性侵犯罪的懲治力度、強化疫情防控方面的刑事犯罪打擊力度、增加高空拋物和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犯罪、增加冒名頂替犯罪、修改完善知識產權犯罪規定等多個方面,反映了司法的現實需求,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為今後相關犯罪的有效懲治提供了依據,也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供了有效支撐。
亮點1:刑事責任最低年齡下調至12歲
此次刑法修正案最引人注目的亮點就是關於下調刑事責任年齡至12歲,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分析該亮點,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以及具體的社會背景:
“關於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的社會背景,首當其衝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齡化趨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司法大數據和2018年《中國法治發展報告》顯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整體上呈現下降趨勢,但是對於故意殺人、強姦等惡性犯罪呈現低齡化現象,有些少年從10週歲至13週歲就開始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另外,根據有關調查顯示,21世紀初時,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就較20世紀90年代提前了2至3歲,18歲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約120%,14歲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約280%。10週歲至13週歲的低齡犯罪佔未成年人犯罪的70%。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已經產生了很壞的示範效應,由於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逃脱刑事制裁,使得部分低齡未成年人產生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會坐牢”的僥倖心理。
關於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例子並不少見,包括未成年人之間的、未成年人針對成年人的犯罪。其中近年來最引人注目的案件就是2019年10月20日大連發生的13歲男孩意圖性侵9歲女孩,遭到女孩反抗後,男孩將9歲女孩殘忍殺害並拋屍。該案件發生之後引起了社會的反思,人們震驚於一個13歲的男孩居然能實施出這樣的殘暴行為,而更令公眾產生不滿和疑惑的是,實施如此殘暴行為的男孩卻不用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狀況,原因很簡單,因為修正前的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的是“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根據該規定,已滿16週歲的對全部犯罪負刑事責任,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只需家人管教或者收容教養。
大眾對於刑事責任年齡存在着一定的誤讀,未能明確刑事責任年齡的基本內涵和確定標準。刑事責任年齡是刑事責任能力的一個重要指標,是以法律文本的理解和對於自己行為的控制力作為判斷責任的基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不僅僅是年齡的問題,也是社會對於仍舊在成長、監護階段未成年人的一種寬容和仁慈的表現。
未成年人實施刑事犯罪行為並非社會危害性小,並非主觀惡性低,也並非不符合刑法關於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而是因為考慮到該階段的未成年人處於家庭教育、學校教育以及社會教育的關懷之下,出現違法犯罪行為,體現了一定的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的缺失,針對此種現象需要國家對該類未成年人進行進一步的教育。另一方面,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被判處刑事處罰,對其今後的人生髮展和未來生活將產生深刻的影響。因此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採取的是教育為主,慎重刑事處罰的政策。
但是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互聯網等新興技術的發展,未成年人的成長髮育較快,14週歲以內的未成年人對於法律文本的理解以及對於自己行為性質有了較好的認識,也面臨較多的社會誘惑,簡單的管教教育難以對其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低齡化,特別是惡性犯罪的低齡化也在衝擊着人們的情感底線。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適應當前未成年人成長特點以及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有效舉措。年齡並非判斷認知和自我控制能力的唯一標準,需要結合未成年人社會生活表現以及對於相關法律文本、行為性質的認識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是保護未成年人的一種表現,明確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尤其是對於部分惡性刑事犯罪的責任,有利於未成年人行為的改造,樹立其未成年人的底線意識和底線思維。
本次修正案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下調正是對於未成年犯罪低齡化的有效回應,也是結合當前未成年人成長髮育特點以及教育改造路徑進行的有效改革。此舉意在讓全社會都明白,年少輕狂並非違法犯罪的“防護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有效震懾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產生,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趨勢。
亮點2:用刑法之手把好公共安全的“方向盤”
新修訂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安全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該條文的修訂和出台是有着現實的社會背景的,此類案件的多發嚴重危及公共交通安全。
近年來,在乘坐公共交通時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人員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時有發生。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發佈的數據顯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的公交車司乘衝突刑事案件共計223件。比較典型的有2015年12月12日重慶萬州22路公交車上一位女乘客因為沒有聽到廣播坐過站,遷怒司機並破口大罵,司機忍無可忍還嘴,女子上前擊打司機頭部並搶奪方向盤,導致車輛撞上路旁的樹木上,乘客不同程度被撞傷;北京昌平一男子酒後搶奪司機方向盤導致交通事故;2019年6月,四川廣安一男性乘客因對公交車司機拒絕其在公交站點以外下車不滿,搶奪方向盤並毆打駕駛員……
公共交通安全關係到每一位司乘的生命健康。尤其是在乘車高峯期,來往人員眾多,若此時公交車發生交通意外,後果不堪設想。正是基於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的考慮,刑法修正案着重增加了該條,也是適應當前此類型案件多發的現狀進行地有效改革。
亮點3: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規定
性侵幼女案近年來時有發生,此類案件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基於此,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了“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刑法處罰”以及猥褻兒童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幾種情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之所以規定負有監護、收養等特殊職責人員一旦與被監護的14週歲至16週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就構成強姦罪,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這個年齡階段的未成年女性雖然已經有了性防衞能力和性同意能力,但是基於她們與監護人、收養人、看護人等有着特殊的關係,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以至於這些女性不能做出理性的判斷;第二,有特殊責任人員往往會利用自己的地位、權勢以及言語等對該類女性形成控制,使得性侵行為較容易發生;第三,這種類型關係的人員與未成年女性一般有着較為密切的接觸,關係較為熟悉,未成年女性對他們也比較信任,防範意識相對減弱;第四,該類案件存在取證難問題,由於是熟人並且存在特殊的依附關係,很難找到強迫或者違背意志發生性關係的證據。
之所以對猥褻兒童犯罪加重處罰並列舉從重處罰的情節,主要原因是:第一,猥褻兒童案件多發並且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加重處罰力度是對該類行為進行有效規制的手段;第二,兒童由於自我保護意識不足,並且對於被侵害的行為缺乏足夠的認知,造成傷害將會對孩子未來的生活產生深刻影響;第三,猥褻兒童犯罪對兒童的心理健康有着嚴重的影響,嚴重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
上述法條充分體現了刑法對於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擊力度在不斷加大,也是在當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多發的角度出發進行的合理調整。該項修訂對於未成年人相關犯罪的懲治以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護有着深遠意義,它與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相互協調,共同構成未成年人法律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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