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衞生檢疫對於防止傳染病在國際間的傳播、維護公共衞生安全、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都有着極其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措施常態化的當下。但是,總會有那麼一些人為了跨過國境線,連道德與法律的邊界也一併跨了,以身犯險,觸碰法律“紅線”……
2020年8月,為有效預防輸入型新冠肺炎疫情,我國駐東南亞某國大使館發出通知,要求自該國回國的中國公民需在登機前3日內完成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並憑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申領帶“HS”標識的綠色健康碼登機。餘某、唐某久居該國,眼見着疫情形勢急轉直下,9月初兩人先後進行2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發現結果均呈陽性,驚懼不已的兩人決定回國。
為違規搭乘飛機回國,餘某、唐某分別以人民幣1.7萬餘元的價格購買了偽造的該國某醫療中心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並以該證明向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騙領了綠色健康碼。後餘某、唐某乘坐某航班抵達浦東國際機場,經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結果均呈陽性,二人隨即被送往隔離點進行隔離觀察,確診患新冠病毒肺炎後,隨即被送往上海市公共衞生臨牀中心接受治療,同時案發。
二人被提起公訴後,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餘某、唐某違反國境衞生檢疫規定,明知系染疫嫌疑人仍使用偽造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騙領綠色健康碼的方式登機入境,有傳播檢疫傳染病的嚴重危險,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國境衞生檢疫罪。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被告人餘某、唐某分別以妨害國境衞生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相應罰金。
一點説法
隨着新冠病毒在世界各國的不斷傳播,病毒也在與人類“對抗”中不斷變異、傳染力顯著增強。疫情防控期間,每一位公民都有義務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有關機關依法發佈的預防、控制措施,出入境時嚴格遵守國境衞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配合和接受海關等相關部門的衞生檢疫。對於違反國境衞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有關執法機關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則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2條第1款規定,違反國境衞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哪些行為屬於妨害國境衞生檢疫的違法犯罪行為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衞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衞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署法發〔2020〕50號,20200313)規定,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衞生檢疫犯罪。根據刑法第332條規定,違反國境衞生檢疫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妨害國境衞生檢疫行為:
#1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衞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温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衞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衞生處理措施的;
#2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衞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衞生處理的;
#5
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6
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衞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實施上述行為,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332條的規定,以妨害國境衞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兩名被告人明知為新冠病毒攜帶者,偽造“綠碼”回國,為一己之私造成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傳播的嚴重危險,社會危害性極大。
在此法官提醒旅居海外的同胞們,或有出入境需求的海外人士,在辦理入境手續時一定要嚴格遵守我國法律和入境疫情管控規定,不得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衞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温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衞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轉診等衞生處理措施;對於國內相關入境疫情管控政策要熟記在心、嚴格遵守、自覺服從、主動申報,不得隱瞞謊報疫情,如實向國境衞生檢疫部門提供個人健康信息。不要讓你自認為的“小問題”變成鋃鐺入獄的大麻煩。
(上海法治報 上海松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