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檢再次發聲,為正當防衞“撐腰”。據報道,9月22日,國新辦舉辦新聞發佈會,介紹檢察機關護航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有關情況,當談及正當防衞制度適用時,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表示:對依法屬於正當防衞、或者有防衞情節的案件要敢於認定,但同時也要宣傳引導,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衞權利。
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正當防衞,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儘管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並確定了正當防衞認定的要件,同時對防衞過當、無限度正當防衞作出規定,但抽象的法條落到現實之中,卻可能遇到預料之外的困境。
比如,對於刑法規定的“不法侵害”,司法實踐在很長一段時間裏,都將其狹隘地理解為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等若干類惡性暴力犯罪。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面對故意傷害、侮辱等侵害行為還手自衞,往往難以被認定為正當防衞。又比如,刑法中規定,正當防衞要求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被判正當防衞不成立,便是因為不法分子的侵害行為已經“中止”,不滿足時間條件的要求。除此之外,正當防衞的限度條件等,也常常為認定造成困難,讓這項權利“懸置”了起來。還有一些案件,於法於理都符合正當防衞的條件,可因為造成了人員傷亡,對方家屬不肯善罷甘休,有關部門為了息事寧人,只好作出“各打五十大板”的處理。
可貴的是,2018年,以“崑山反殺案”為代表,多起正當防衞案件接連得到司法機關認定,並被最高檢、最高法列為典型案例,成了司法實踐的一道分水嶺。為了“激活”正當防衞權,最高檢專門發佈適用正當防衞指導性案例、新類型正當防衞的典型案例等,兩高、公安部也發佈了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整套“組合拳”的打出,為正當防衞的認定掃清了障礙,也起到了弘揚社會正氣、申明“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作用。長遠來看,有關部門在發佈典型案例、強調正當防衞認定重要性的同時,也要為辦案人員解除“後顧之憂”,使其不必擔心“動輒得咎”。
當然,在依法認定正當防衞,充分激活“沉睡”法條的同時,有關部門也應注意避免正當防衞權被濫用。從本質上看,正當防衞既是公民的自我救濟權利,也是一種迫不得已的應急措施。這種權利如果被別有用心者濫用,可能造成過度的、不應有的損害,違背立法初衷。長期以來,司法學界與業界都對“假想防衞”“超前防衞”“事後防衞”等現象抱有警惕。如何在為正當防衞“撐腰”的同時,儘可能避免此類情況,同樣考驗着司法機關的判斷力。
為此,有關部門與司法工作者還需秉持法治理念,在每起個案中恪盡職守,及時、全面地收集、固定、審查防衞證據,查清前因後果,釐清原委曲直,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精準的認定。與此同時,社會也應加強與正當防衞有關的法治宣傳,引導公眾正確認識正當防衞,防止不必要的誤解。把這些工作都做到位,正當防衞認定才能經得起法律、時間和公眾的檢驗。
歐陽晨雨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