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建設再進一步 必須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零容忍”

本文轉自【經濟日報】;

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建設再進一步 必須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零容忍”

財務造假、內幕交易、欺詐發行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資本市場發展的“毒瘤”。近年來,資本市場連續發生了多起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危及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影響極為惡劣。當前,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活動“零容忍”已經成為各界的共識。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多次強調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零容忍”,並提出了一系列“零容忍”具體措施,形成了“組合拳”。其中,強化民事賠償,建立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是重要措施之一。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細化了新證券法中的相關規定,更為系統地規定了證券代表人訴訟的定義、審理原則、管轄、立案、登記、通知、調解、審判、上訴、執行與分配等內容,確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審理原則。

同一天,中國證監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分別發佈《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對投保機構、登記結算機構等單位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行為作出了詳細規範,明確了參加訴訟的投保機構和投資者的權利義務。

至此,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建設再向前邁進了一步。

規範代表人訴訟制度

近日,江蘇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對澄星股份等4家江蘇上市公司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登記公告,列出了兩種證券糾紛訴訟方式。一是投資者在法院登記參加訴訟,另一種是投資者保護機構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代表所有受損投資者參與訴訟(明示退出除外,即集體訴訟),沒有登記的投資者,也可以受到法律保護。這兩種方式在今年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第95條中均有相關規定。

南京市中級法院金融庭庭長黃德清表示,證券糾紛案件涉及人數眾多,此前若有成千上萬投資者來起訴,法院就要立成千上萬個案子來審判。採用代表人訴訟後,針對成千上萬的起訴只需要立一個案子審判,不僅大幅提升了案件審判效率,同時也更好地維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説,目前已接受20多位投資者委託,後續可能還有100多名投資者加入。過去,多數股民不積極參與訴訟,因為程序繁瑣且成本較高,但獲賠金額卻不一定多。若投保機構作為代表人訴訟,消極的投資者、不積極維權的投資者,也可受到法律保護。獲賠投資者人數大幅增加,對於違法違規上市公司的打擊力度就會更大。

這只是代表人訴訟制度優勢的一個方面。司法解釋將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整體分為傳統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聲明退出制的特別代表人訴訟,並系統規定了代表人訴訟中的立案登記、先行審查、代表人選定、調解協議確認、訴訟審理與判決、上訴制度、效力擴張、執行與分配等各項重要操作流程內容。

對公眾普遍關注的特別代表人訴訟集中管轄、啓動程序、權利登記、當事人聲明退出、投保機構訴訟義務、訴訟費用、財產保全等,司法解釋作出了專門規定,解決了特別代表人訴訟中的諸多實踐難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集體訴訟制度為權利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便利和低成本的維權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賠償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勢。新證券法規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通過詳細規定具體的程序規則,為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實施法律,統一裁判尺度,提高證券集體訴訟質量和效率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使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能夠落到實處。

降低訴訟人維權成本

資本市場糾紛案件、涉訴案件具有涉及人數眾多、專業性強、市場影響大等特點,投資者通過訴訟和仲裁途徑解決糾紛成本較高,週期較長,效果也不理想。

怎麼辦?為降低訴訟門檻和維權成本,司法解釋明確了代表人請求敗訴的被告賠償合理公告費、通知費、律師費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同時明確,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均採用特別授權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放棄上訴等。

近日,投服中心*ST中安支持訴訟獲上海金融法院受理。*ST中安(上市公司)現名稱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投服中心公益律師徐曉代理投資者向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塗國身、第一大股東深圳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ST中安及其子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提出索賠。

“投服中心支持的訴訟,讓相對弱勢的普通個人投資者看到了提高案件審理效率、降低訴訟成本的希望。”北京至普律師事務所主任李聖認為,未來無論是對廣大投資者權益保護,還是對整個資本市場的法治化、規範化發展,都將凸顯此次司法解釋的作用。

“重點在於司法解釋的可操作性,尤其在‘代表人訴訟啓動’‘權利登記’和‘代表人推選’三個方面。”李聖説,通過“代表人訴訟啓動”,既能做到覆蓋面廣、訴訟成本低、節省司法資源,又能解決羣體性糾紛;通過“權利登記”,既保護投資者權益,特別是投資者可以足不出户在網上操作權利登記並加入訴訟,還可以在一審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補充登記,設置異議和複議程序;通過“代表人推選”,既尊重了民事意思自治的原則,又考慮到如果登記的權利人對人選有異議或者申請擔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投票推選,從而使過去代表人推選難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

在提高代表人訴訟效率的同時,司法解釋還注重妥善保護投資者的訴訟權利和程序利益,包括表決權、知情權、異議權、複議權、退出權和上訴權等。

在表決權方面,司法解釋要求,代表人的推選實行一人一票,充分保護弱勢羣體的利益。在知情權方面,司法解釋規定,代表人對於決定撤訴、達成調解協議、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放棄或決定上訴等重要訴訟事項,應當及時通知全體原告。

證監會高度重視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平穩運行。中國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介紹,目前證監會正全力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司法解釋的實施工作,除了投服中心作為證監會系統具體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主要投保機構制定發佈專門業務規則之外,根據分工安排,證監會系統另外一家投保機構——投保基金在試點階段主要從事數據分析、損失計算、協助分配等工作,與投服中心形成互補,後續根據需要再製定業務規則。

在焦津洪看來,證券集體訴訟只是證券期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類型,不影響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積極發揮作用。新《證券法》規定投保機構“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投保機構將按照業務規則中的案件篩選機制,對重大典型、社會影響惡劣的個案,依法及時啓動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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