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糾紛逐年上升 網紅遊樂項目為何那麼愛惹事?

蹦牀、晃橋等新興遊樂項目帶來安全風險 引發糾紛逐年上升

網紅遊樂項目為何愛惹事兒

因兼具運動性、趣味性和時尚性,近年來,諸如攀巖、蹦牀、晃橋、馬術、蹦極等新興遊樂項目在年輕人甚至兒童中頗受歡迎,但其存在的安全風險也不容忽視。8月31日,北京順義法院為促進新興遊樂行業健康,特針對涉新興遊樂項目類糾紛所反映的法律風險進行總結提示,並向消費者、經營者及相關部門提出建議。

典型案例

玩蹦牀時受傷未及時救治

被診斷為十級傷殘

晏某及朋友共五人前往北京某生態農莊經營的蹦牀公園內玩耍。進入之前,晏某等人簽署了《入場安全免責須知》。

晏某稱事發當天是其第一次玩蹦牀,進入場館內沒有工作人員告知其哪些是高級區域、哪些是初級區域,在玩的過程中也沒工作人員進行指導,其在白色區域做空翻時受傷,後未向工作人員反映身體不適,工作人員亦未對其進行急救或採取相應醫療措施,因受傷當時沒有想到傷得這麼嚴重故沒有及時去醫院。最後醫院診斷為:胸12椎體爆裂骨折,胸11棘突骨折。後經鑑定,晏某構成十級傷殘。

最終法院認定晏某承擔80%的責任,經營者承擔20%的責任,賠償晏某人身損害損失六萬餘元。

無獨有偶,北京市民徐女士在北京順義某水上樂園網紅晃橋上游玩時,由於遊客眾多不慎落入水中,水池太淺且缺少保護措施,造成她跟骨骨折,損傷屬十級傷殘,徐女士將管理者某公司告上法庭。今年7月21日,北京順義法院判令某公司賠償徐女士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5385.55元。

對此,順義法院牛欄山法庭庭長劉宏豔介紹,新興遊樂項目大多是從專業體育運動演化而來,存在較大安全風險。劉宏豔稱,因行業准入門檻低、安全提示不到位、人員及設備保障不足等原因,新興遊樂項目所引發的安全事件頻頻發生,此類糾紛也呈逐年上升趨勢,單是2019年北京法院就受理此類案件67件。

“值得注意的是,此類案件中傷者的傷情大都較為嚴重,鑑定為殘疾的比率大,給傷者和經營者均造成了沉重創傷。”

風險提示

新興遊樂項目准入門檻低

行業標準缺失

目前,從事新興遊樂項目經營的“蹦牀館”“攀巖館”“轟趴館”“水上樂園”等場所並非專業的體育運動場所,國家對於其經營者並無特定的資質要求,對於經營者的市場準入條件、場地規格、遊樂設施、人員配備、管理水平等方面也缺少統一的標準和要求,經營者僅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

此外,對於經營場所的關鍵硬件設施及安全裝備,比如蹦牀、晃橋、充氣堡、攀巖繩索的位置要求、使用説明、承載人數及重量等,缺少明確的規格標準,多為經營者自行採購或搭建,在投入經營前亦無需經過相關檢驗。

遊戲規則不明、行業監管缺位。蹦牀等新興運動項目是否有較為統一的遊戲規則、動作標準,普通大眾及遊玩者均無充分了解,相關行業部門也未制定以及普及該類遊樂項目的遊戲規則及注意事項,尤其對於遊玩者自身的體能要求、遊戲規則的制定、遊戲秩序的維護等均未見有權威説明。

另外,對於經營上述遊樂項目的經營者和經營場所,也缺乏相應的監管。經營場所的急救藥品和急救人員及措施是否準備齊全,對出現安全事故的經營者是否有相應處罰等等,目前還缺少對新興遊樂項目的行業指引和監管。

經營場所安全提示不足、濫用免責條款。在遊客進入經營場地準備遊玩前,大部分經營者並未盡到充分的告知提示義務,以使遊玩者充分認識欲遊玩項目的安全風險,從而結合自身體能作出正確的選擇和決定。

人員配備不齊、安全指導缺失。新興遊樂項目雖屬於遊樂項目,但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危險性。然而,一些經營者為節約成本,沒有配備專業人員,遊玩者在遇到問題時無法及時求助。

消費者風險認識不足、違反安全提示。部分消費者對新興遊樂項目可能帶來的風險認識不足,盲目追求刺激,在未受過專業訓練、沒有專業人員指導的情況下,擅自模仿高難度動作。另外,一些消費者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缺乏足夠的應對經驗以及技巧,往往驚慌失措、處置失當。

法官建議

消費者謹慎理性選擇遊玩項目

監管部門完善行業規範

針對以上的各類風險,順義法院牛欄山法庭法官塗琳向遊玩者、經營者及相關部門提出了相應建議。

遊玩者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慎理性選擇遊玩項目。考慮到體育活動中正常危險因素的存在,今年頒佈的《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基於該自甘風險原則,特對遊玩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仔細閲讀風險告知、謹慎選擇遊玩項目。二是注意遵照遊戲規則、切莫挑戰高危動作。三是受傷後及時就醫,妥善保留證據。

監管部門完善行業規範、嚴格監督管理。

一是完善新興遊樂項目行業規範標準,加強對經營主體和從業人員資質審核,制定高危遊樂項目設備設施的生產及安裝標準、出台相應遊樂項目的基本遊戲規則和禁止事項。二是加強對行業經營者的執法監督。要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細化安全運營標準,強化標準落實,加大運營主體安全責任落實的行政管理與監督,提高場所安全管理規範水平。三是完善救濟渠道。對經營者的不當行為開設電話投訴、網絡投訴等渠道,一經查實即給予處罰。

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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