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銅梁區城市管理局
關於對中心城區人行道
違停車輛的公示
(第十二期)
依據《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依據《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的相關規定,在人行道違法停放機動車,將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現就人行道違停車輛進行第十二期公示,請違停行為人持違停告知單自覺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處理,你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我局將採取郵寄處罰決定書等方式,直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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