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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之舉的背後要被看到

由 巫馬言 發佈於 綜合

原標題:無奈之舉的背後要被看到

□ 陳木辛(媒體人)

有結婚證還需要開夫妻關係證明嗎?近日,一家醫院在實施夫妻活體器官捐獻手術前,要求當事人除了要提供結婚證、户口本,還要出具婚姻關係證明,引發輿論熱議。在國家三令五申要求切實解決“奇葩證明”問題的背景下,醫院的要求聽起來是有些“無理”,但聚焦到活體器官移植領域,有了結婚證還要出具婚姻關係證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醫院的顧慮與慎重。

根據現有信息,當事人的妻子患有尿毒症需要換腎,當事人剛好匹配成功,需要做活體器官捐獻手術。根據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但是,活體器官移植背後可能存在有償捐贈隱患,以及道德倫理困境等,也使得醫院、醫生在實施這類手術前格外小心謹慎。一家醫院的副院長几年前曾反映,該院每年要做上百台親體器官移植手術,其間發生過幾起假親屬有償捐贈情況。醫院發現端倪後及時報案,經警方調查認定雙方提供的證明均系偽造,醫院及時停止了手術準備。

國家有關部門對活體器官捐獻的態度也十分審慎,專門出台了《關於規範活體器官移植的若干規定》,明確了捐受雙方必須提供的各類關係證明等,並要求各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在國家政策框架下出台符合當地情況的相應政策,同時把親屬間移植的審批權交給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為避免不法分子鑽政策空子搞假親屬移植,現實中,一些地方、醫院會在已有規定基礎上,採取一些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比如,有的醫院要求患者和向其捐贈器官的親屬除了要向醫院出示證明兩人親屬關係的户口本、公證書等證明外,雙方還須做DNA鑑定(夫妻除外)。當事醫院説,醫院無法鑑定患者所提供證明的真假,但可用DNA鑑定的方法來識別雙方關係的真偽,這不僅是從醫學上對患者負責,也是從法律層面上對社會負責。

一家醫院器官移植科的科主任告訴筆者,在該院,涉及活體器官捐獻的夫妻,除了要提供身份證、結婚證、户口本外,還需要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能反映夫妻關係的户籍證明等。“開證明”的做法或許難以完全消除隱患,但多一份證明就多了一重器官移植合法合規的保障。還有醫院工作人員介紹,醫院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會對相關材料進行仔細審查,包括派人到民政部門核實結婚證的真偽。類似舉措都是為了將這類移植手術在法律、道德、倫理上的風險和不良後果降至最低。

爭議過後,最需要思考和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幫助開展器官捐獻和移植工作的醫院更加便捷地核實各類關係證明材料的真偽。有從事相關工作的醫務人員提出,可以進一步加強衞生健康與公安、民政等部門的協作,藉助信息化手段來破解核驗難題,少一些“證明”,讓醫院可以免去無奈之舉,讓患者及家人也能免於奔波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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