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詐前沿關於起草《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説明
一、起草必要性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22年9月2日表決通過了《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充分體現了黨中央要求、人民意願和實踐需要,全面、系統、完備規範了電信、金融、互聯網行業治理,建立完善各方責任制度,為預防、遏制和懲戒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提供了全面有力的法治保障。《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聯合懲戒的具體辦法。公安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充分調研論證,起草完成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共19條,主要包括6個方面內容:一是遵循基本原則。《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了聯合懲戒應當遵循依法認定、過懲相當、動態管理原則,堅持預防、管理為主,注重源頭治理、前端防範。二是明確懲戒對象。《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三條至第四條規定了適用懲戒對象的範圍,嚴格對照《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懲戒對象範圍,進一步細化明確,更具操作性。三是細化懲戒措施。《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了金融、電信網絡和信用懲戒的具體措施。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懲戒措施進行細化。四是採取分級懲戒。《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九條至第十條明確對不同懲戒對象分別設置2年或3年的懲戒時限,對懲戒期限內多次納入懲戒名單的,連續執行懲戒期限不得超過5年;明確了適用信用懲戒、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條件,充分體現懲戒的適度性。五是規範懲戒程序。《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範審核認定、懲戒告知、懲戒執行的具體程序,健全完善了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六是設置申訴核查。《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明確申訴、受理、核查、反饋、解除的程序和時限,充分保障被懲戒對象的合法權益。
三、主要考慮
《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堅持依法認定、預防為主。《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嚴格按照《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確定懲戒對象範圍和認定標準,列舉了依法被實施懲戒的具體行為,區分了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定懲戒對象的範圍。同時,《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列出針對哪些人實施懲戒、針對哪些行為實施懲戒,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會公眾清楚認知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行為將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實現警示教育、預防犯罪的效果。
《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堅持分級懲戒、過懲相當。《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對懲戒對象實行分級懲戒: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懲戒期限為3年;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懲戒對象,懲戒期限為2年。《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在綜合運用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以及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懲戒措施的同時,還規定了既有協議約定的向國家行政管理、公共事業管理部門支付的款項除外,支付賬户餘額可以轉出、提現,可申請新開立暫停非櫃面出金業務的銀行賬户,為懲戒對象保留一張非涉案電話卡等,保留了懲戒對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務,確保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體現懲戒的適度性。
《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堅持動態管理、保障權益。《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強化依法懲戒的同時,對懲戒信息數據實行動態管理,並充分保障被懲戒對象的合法權益。《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了書面告知條款,明確要求將懲戒依據、期限、措施和申訴權利書面告知被懲戒對象。《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明確了申訴、受理、核查、反饋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