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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建議建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

由 公松臣 發佈於 綜合

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受訪者供圖

封面新聞記者 楊峯

2023年全國兩會召開在即,新當選的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長期從事律師工作的朱征夫告訴封面新聞,經過修改完善後,今年他將會繼續建議建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

朱征夫介紹,《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除此前科報告制度以外,《法官法》《檢察官法》《公務員法》《教師法》等四十多部法律還規定有前科規範,國務院《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以及數以百計的規章和其他地方規範性法律文件,甚至還包括網約車和外賣行業的“負面清單”“准入門檻”等諸多行業內部規範均有相關規定。

與此同時,前科人員的親屬也在報考崗位時受到諸多限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民用航空背景調查規定》等法規均規定近親屬為前科人員則無法通過政審。

“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涵蓋了除農林牧漁行業以外的幾乎所有職業類別,其中許多規定不分罪行輕重、不管犯罪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有前科就施加各種資格、權利、機會的限制或剝奪,致使許多前科人員因工作權利被剝奪而面臨嚴重生存困難。”朱征夫説。

朱征夫表示,前科人員的近親屬並未實施任何犯罪,僅僅因為親屬有前科就有可能無法通過審核從而喪失就業資格。他個人認為,目前的前科制度侵害了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平等權、勞動權和人格尊嚴,制約了社會生產力發展。

為此,朱征夫建議,修改《刑法》第100條的前科報告制度,設立與目前刑法輕罪和過失犯罪懲處相配套的前科消滅制度;從法律上消除對前科人員親屬的歧視性待遇;參照建立行政處罰記錄消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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