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別急着將陳凱歌投訴UP主視為“玻璃心”

由 納喇傲兒 發佈於 綜合

陳凱歌。圖源新京報網。

這兩天,“陳凱歌舉報吐槽自己的UP主”的話題,引起廣泛熱議。

多位UP主(視頻博主)表示,自己收到了來自陳凱歌團隊的投訴,並紛紛曬出投訴截圖,投訴理由多是“惡意侮辱、詆譭陳凱歌先生,嚴重損害陳凱歌先生的個人名譽”等。陳凱歌授權的律所發佈聲明回應稱,投訴未針對相關用户對陳凱歌導演作品的評價內容,而是針對人身攻擊言論。

於是,和“多名UP主吐槽陳凱歌”一樣,“陳凱歌舉報UP主吐槽自己”上了熱搜。這也引發了新一輪“公眾人物對批評的容忍邊界”的討論。

公眾人物沒有容忍人身攻擊的義務

從那些UP主的吐槽視頻看,其內容主要針對陳凱歌在某綜藝節目的表現進行創作,其中有人吐槽陳凱歌“雙標”,還有人説“陳凱歌和郭敬明,原來是同一類人”。這其中也有些情緒化措辭,如用“原形畢露”、“當代嶽不羣”、“道貌岸然的偽君子”等。

吐槽是個體權利,投訴也是個體權利,當權利跟權利“狹路相逢”,這難免會引發是非層面與邊界問題的爭議。

很多人將陳凱歌一方的投訴跟他曾説過的“我接受對我的電影的一切評論”打包解讀,認為他搬磚頭砸了自己的腳。但從目前陳凱歌一方的説法看,他們投訴的不是在正當評論範疇內的“文藝批評”,而是人身攻擊。

問題來了:陳凱歌作為公眾人物對批評的容忍,是該無條件容忍,還是隻選擇性地容忍?批評的內容,是否構成容忍與否的依據?這其實就是把“公眾人物對監督的容忍義務”與“社會批評的邊界”放在同個鏡框內審視。

答案是,陳凱歌們確實有比普通人更高的容忍義務,但這並不代表,他們該對所有批評尤其是人身攻擊性言論有容忍的義務。而陳凱歌也有對這類言論進行投訴的權利,在強調其容忍義務的同時,不能否認他的這份權利。

毫無疑問,身為公眾人物,很多時候要讓渡部分權利,接受公眾更嚴格的監督與要求。身處鎂光燈下的他們,本就是公眾關注的受益者,不能“只享受讚美聲,不承受批評聲”。事實上,很多人似乎也默認了“對公眾人物可以隨意評判”的規則。

但這並不意味着,陳凱歌們會失去法律框架與社會公德範圍內提供的名譽保護。當讓渡的“籬笆”被踏踩,他們試圖重新建立一個保護自己的底線時,應該得到理解——誰都無權剝奪公眾人物起訴或投訴的權利,就像無權剝奪普通人正當的批評權利一樣。

按照陳凱歌方面的説法,他們並非“凡是負面的都投訴”,而是將投訴箭頭對準人身攻擊。若果真如此,那這就是反制侵權行為,而非打壓正當批評。畢竟,該包容的是合理差評,而非包括詆譭、辱罵在內的惡評。

聲明截圖。

重要的不是名人度量問題,而是法律問題

對某些搞人身攻擊者而言,被投訴過後,也該反躬自省:正當批評有邊界,人身攻擊不可取。

現實中,出於流量的需要,部分UP主在製作相關內容時,會使用吸引人眼球的標題,包括情緒濃度過大的詞彙。但吐槽是門高級的“手藝”,當吐槽“升格”為了攻擊,就得承受被投訴或起訴侵權的風險。

鑑於此,不宜簡單將陳凱歌“投訴UP主”視為玻璃心。部分人將陳凱歌們的包容義務無限擴大,將自身的合理表達責任不斷縮小,也是“雙標”——恪守義務的要求對所有人一體通用,而非只適用於公眾人物。搞人身攻擊,就得做好被投訴的心理準備。

事實上,真正的問題不在於陳凱歌可不可以投訴人身攻擊,而在於,誰擁有對“人身攻擊”的定義權?

正當批評與人身攻擊的界限,並不總是涇渭分明。有些冒犯性言論存在很大的解釋空間,在陳凱歌跟他的作品沒法完全切割的情況下,人身攻擊的認定標準可能也沒那麼明晰。陳凱歌們眼中的“人身攻擊”,可能在某些人眼中就是“正當批評”。所以説,陳凱歌團隊並沒有定義“人身攻擊”的最終解釋權。

最終解釋權只能是歸平台或法院。説得更細些,陳凱歌有投訴或起訴的權利,這本質上仍在“用法律途徑維護權利”的範疇,至於他投訴或起訴的事由是否合理,還得作為裁判方的平台或法院來判定。對平台、法院而言,他們要平衡公眾人物名譽權與創作者正當創作權利的邊界。

早些年,陳凱歌與胡戈因《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起糾紛,如今又因投訴UP主再起糾紛。但如其律師團隊所説,當年是版權問題,這次是人身攻擊問題。將其混為一談並藉機去評論陳凱歌的度量問題,未必是正確的打開方式,更合理的或許是讓法律的歸法律。

因此,我們該支持正當批評,也該理性看待陳凱歌的“不包容”——只要他不包容的是人身攻擊或侵權表達就行。

□韓浩月(作家)

編輯:丁慧 實習生:潘宇潔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