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對“男女朋友”之間的財物往來,為何被認定為受賄?

前幾天,上海市金山區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金某某受賄案一審判決結果受到社會關注。

判決書顯示,金某與一名姓夏的男子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間,金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夏某某經營的相關公司在爭取政府退税、避免行政處罰方面謀取利益,並多次收受夏某某賄賂共計408.3萬元。

庭審中,金某某認為,夏某某給她的部分款項不能認定為受賄。她辯稱,自己與夏某某是男女朋友關係,在交往前期,她於2017年2月和3月分別收受夏某某60萬元、230萬元,時間早於夏某某請託事項之前,是基於男女朋友關係而收受錢款,目的是讓自己與前夫切斷聯繫,不應認定為受賄。2019年2月和3月分別收受夏某某轉賬10萬元、30萬元,系夏某某在自己流產後所作的經濟補償,也不應認定為受賄。

而法院認為,2017年,金英麗收到兩筆共290萬元轉賬後,夏某某即請她出面協調財政支持事項,金英麗在明知不符合政策規定的情況下,利用職務身份與職權便利多次極力為夏某某爭取,涉及的資金達千萬元,符合權錢交易的特徵。

受賄罪有哪些特徵?

為什麼金某某和夏某的交往可以認定為受賄?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介紹,受賄罪的外在表現形式是權錢交易,破壞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認定受賄罪,主要看幾個要點:在主體上,受賄一方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行為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本案中,金某某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她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為夏某某經營的公司在爭取政府退税、避免行政處罰方面謀取了物質利益,夏某某又對她支付了對價,是非常典型的權錢交易模式。

行受賄雙方的特殊關係,比如“男女朋友”關係,並不會影響受賄罪的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這裏的“他人”可以是陌生人,也可以是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和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

那麼,國家工作人員與近親屬、關係密切人之間發生的財物往來,如何區分是饋贈還是賄賂?

要看雙方之間是否具有上下級關係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財物往來的數額,以及是否可能影響職權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紀法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的;

(三)履職時未被請託,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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