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拆遷補償工作 夥同他人謀利獲刑
本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黃鵬)男子陳某某就職於拆遷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不僅收受他人的賄賂,還夥同被徵收人騙取公款。近日,由湖里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湖里區法院“雲開庭”審理此案並作出判決。陳某某以及夥同犯罪的村民柯某某雙雙獲刑。
2009年至2019年,陳某某先後在本市兩家房屋拆遷公司任職,受政府委託從事拆遷補償工作。經法院審理查明,陳某某接受多名被徵收人的請託,在獲取政府徵收補償、搬遷補償補助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現金共計47萬元,用於家庭支出、個人理財等。 2017年7月,陳某某夥同被徵收人柯某某,虛增補償項目。款項撥付到位後,柯某某將20萬元現金交給陳某某的妻子。2019年10月,陳某某得知柯某某被調查,趕緊讓妻子將20萬元退還給柯某某的家屬,這筆錢最終被辦案人員扣押。 經查,2018年至2019年,陳某某還夥同柯某某虛增獎勵金13.7718萬元。截至案發,這筆獎勵金尚未撥付。 湖里區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夥同柯某某騙取公款33.7718萬元,數額巨大,構成貪污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8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構成貪污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10萬元。 該案為湖里區重點民生領域職務犯罪案件,湖里區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林雪峯出庭支持公訴,湖里區市政園林局等單位30餘人旁聽了庭審,接受警示教育。來源:廈門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