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檢察依法起訴以黃某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6月11日,新昌縣檢察院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7項罪名,依法對黃某龍、宋某慶、黃某超等15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1年,被告人黃某龍在嵊州市三江街道某處設立辦公室,籠絡被告人宋某慶、黃某超、周某等人在嵊州市非法發放高利貸。2013年6月,黃某龍與俞某某因借款問題發生爭執,黃某龍經過組織策劃,糾集宋某慶、黃某超、周某等人在辦公室毆打俞某某,指使周某用自來水管打斷俞某某左手臂,並拍下俞某某被毆打求饒視頻立威,因此極大提升了知名度,樹立了非法權威。2013年7月12日,黃某龍以辦公室為經營場所登記成立了嵊州市某投資諮詢服務中心,長期非法對外發放高利貸。2015年期間,黃某龍以抵債方式從他人處獲得嵊州市某娛樂會所股權,安排手下進入會所成為內保看場。該團伙逐漸發展成為以被告人黃某龍為首,以被告人宋某慶、黃某超為骨幹,以被告人羅某、張某、王某帥、趙某明、周某、邵某傑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蔡某軍、範某祥、過某波、趙某鋒、黃某甲、黃某乙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以被告人黃某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結構緊密、層次分明。2013年至2019年,黃某龍及骨幹成員被告人宋某慶、黃某超通過發放工資、支付生活費、擺平事端等方式籠絡、控制、管理組織人員,形成聽從組織指揮、有事隨叫隨到、出事由組織出面解決等不成文規矩。期間,組織成員分工負責,協助黃某龍在嵊州長期非法發放高利貸、經營某娛樂會所,依託組織影響力,實施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詐騙、虛假訴訟等大量違法犯罪活動,致使1人輕傷、1人輕微傷、多人不同程度受傷,造成直接財產損失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導致嵊州市多家企業破產倒閉,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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