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最高檢:監督糾正涉民營企業的錯誤裁判 慎重處理涉民營經濟案件

由 烏雅建義 發佈於 綜合

  中國青年報客户端北京7月28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韓颺)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檢察機關履行民事檢察職能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情況,發佈最高檢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

  最高檢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介紹,本次指導性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檢察機關上報的近百個案例中篩選出的最具代表性的四件,較全面地展現了民事檢察工作對保護民營經濟的獨特作用和價值。主要有三個特點:

  一是檢察機關通過發揮民事抗訴、檢察建議等民事檢察監督手段,監督涉及民營企業的民商事錯案,切實保護投資人權益,鼓勵社會大眾創業積極性;二是加強對民事執行活動監督,快速糾正執行違法行為,及時幫助民營企業挽回損失;三是通過促進自願和解,為民營經濟提供良好的營商環境,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辦案效果。

  今天發佈的某牧業公司被錯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執行監督案就是指導性案例中的一起。案情顯示,張某奎系山西省臨汾市某牧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牧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喬某與牧業公司、張某奎因民間借貸產生糾紛。2016年9月16日,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判決張某奎、牧業公司歸還喬某借款本金18萬元及利息6.14萬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約定月息2分的利率承擔該借款利息。

  判決生效後,喬某向堯都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堯都區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凍結被執行人張某奎、牧業公司銀行存款281280元,查封張某奎名下房產一套,同時還決定將某牧業公司、張某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該查封裁定作出後,執行法院未送達當事人。

  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發現,喬某與牧業公司、張某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行為違法,並予以立案審查。

  經審查執行案卷,檢察機關發現:被執行人被法院凍結、查封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不符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定情形;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書未向當事人送達。同時,檢察機關了解到,某牧業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銀行貸款被暫停發放,經營陷入困境。

  堯都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執行法院存在以下違法情形:一是本案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張某奎、某牧業公司被凍結的存款和被查封的房產足以清償生效裁判確定的債務。因此,執行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顯屬違法。二是本案中法院製作執行裁定書後,長期未向當事人送達,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2017年12月8日,堯都區人民法院將執行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撤銷了將張某奎、某牧業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

  對於該案的指導意義,最高檢相關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應積極履行監督職能,確保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規範運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規範運行,對於建立誠實守信、依法履約的良好社會風氣意義重大。但該項制度應當依法運用,否則將降低被執行人的社會信譽度,給其社會生活、商業經營等帶來不便。執行法院查封、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債務的,將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不妥當的,檢察機關應對違法執行行為予以監督,切實維護企業或個人合法權益。

  最高檢還指出,檢察機關應加強對執行法律文書送達的監督,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申辯權。執行法院在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裁定後,應當依法送達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執行法院未送達當事人,既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亦損害了司法權威。檢察機關在履行監督職責時應注意審查相關訴訟文書送達的合法性,對執行法院送達違法的行為及時提出檢察建議,監督執行法院予以糾正,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針對民營企業在民商事活動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馮小光表示,首先,檢察機關要強化對訴訟活動的監督。監督糾正涉民營企業的錯誤裁判,協助解決執行亂、執行難問題,加大對於虛假訴訟案件的監督力度,大力打擊通過假官司轉移財產的違法行為,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其次,對於形成時間長、糾葛深的案件,檢察機關要做好釋法説理工作,促進案結事了;最後,檢察機關要準確把握刑民界限,慎重處理涉民營經濟案件,並與其加強聯繫,為企業經營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