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所碼”檢查繼續進行。近日,定陶區十一家經營場所,因未按要求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被處罰,現將有關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一:2022年10月25日,在督導檢查中發現,濱河街道祥光新天地某飯店負責人未按規定落實查驗“場所碼”、行程卡、健康碼和測量體温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目前,該店鋪負責人因不執行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2022年10月25日,在督導檢查中發現,濱河街道金茂街北段某文具用品店負責人未按規定落實查驗“場所碼”、行程卡、健康碼和測量體温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目前,該店鋪負責人因不執行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三:2022年10月25日,在督導檢查中發現,濱河街道祥光新天地某火鍋店負責人未按規定落實查驗“場所碼”、行程卡、健康碼和測量體温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目前,該店鋪負責人因不執行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四:2022年10月25日,在督導檢查中發現,濱河街道金茂街南段某食品店負責人未按規定落實查驗“場所碼”、行程卡、健康碼和測量體温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目前,該店鋪負責人因不執行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五:2022年10月25日,在督導檢查中發現,濱河街道金茂街北段某水果超市負責人未按規定落實查驗“場所碼”、行程卡、健康碼和測量體温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目前,該店鋪負責人因不執行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六:2022年10月25日,在督導檢查中發現,濱河街道陶驛路某超市負責人未按規定落實查驗“場所碼”、行程卡、健康碼和測量體温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目前,該店鋪負責人因不執行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七:2022年10月25日,在督導檢查中發現,濱河街道金茂街北段某服裝店負責人未按規定落實查驗“場所碼”、行程卡、健康碼和測量體温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目前,該店鋪負責人因不執行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八:2022年10月27日,在督導檢查中發現,濱河街道中央新城小區附近某燒雞店負責人未按規定落實查驗“場所碼”、行程卡、健康碼和測量體温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目前,該店鋪負責人因不執行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九:2022年10月27日,在督導檢查中發現,濱河街道中央新城小區附近某牛肉湯店負責人未按規定落實查驗“場所碼”、行程卡、健康碼和測量體温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目前,該店鋪負責人因不執行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2022年10月27日,在督導檢查中發現,濱河街道濱河鑫城小區周邊某飯店負責人未按規定落實查驗“場所碼”、行程卡、健康碼和測量體温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目前,該店鋪負責人因不執行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十一:2022年10月27日,在督導檢查中發現,濱河街道濱河鑫城小區周邊某煙酒商店負責人未按規定落實查驗“場所碼”、行程卡、健康碼和測量體温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目前,該店鋪負責人因不執行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