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如玉醫藥科技公司違法被罰 宣傳"改善肝組織損傷"等

  中國經濟網北京725日訊 信用中國(廣東)網站日前公佈行政處罰決定書(穗從市監處罰〔2022〕70號),顏如玉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藥品、化妝品、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廣告違法行為。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條規定,對該公司罰款0.06132萬元。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7月18日。

  

顏如玉醫藥科技公司違法被罰 宣傳"改善肝組織損傷"等
 

  行政處罰決定書(穗從市監處罰〔2022〕70號)顯示,2022年4月7日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線索移送函,稱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顏如玉”中發佈有“顏如玉打破蛋白質時代,走進肽時代,更小更快更強顛覆營養革命”相關文章,該文章中涉嫌存在虛假宣傳等問題。

  2022年4月12日,執法人員現場監督當事人打開微信公眾號“顏如玉”,該公眾號的認證主體顯示為顏如玉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顯示為914401046777759752。在該公眾號內未發現有“顏如玉打破蛋白質時代,走進肽時代,更小更快更強顛覆營養革命”相關文章。當事人承認此前發佈過上述文章,於檢查當日前已自行刪除上述文章。2022年4月12日、5月13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進行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作為廣告主在其微信公眾號“顏如玉”上發佈廣告對其產品進行商業宣傳,其中發佈有“顏如玉打破蛋白質時代,走進肽時代,更小更快更強顛覆營養革命”相關文章,該文章中對“顏如玉肝泰玉米膠原小麥複合肽桑椹果飲”宣傳中有“可明顯減輕肝細胞脂肪變性,改善肝組織損傷,促進體內酒精代謝”的廣告用語,對“顏如玉黃金屋牡蠣膠原複合肽果飲”的宣傳中有“可以幫助增強男性性功能,提高男性血清睾酮水平,增強免疫力,恢復體力。促進女性改善體虛,氣血不足,減輕疲勞感”的廣告用語,當事人於2022年4月12日現場檢查之前已自行刪除上述文章。上述廣告用語均屬於醫療用語,廣告宣傳的產品為普通食品,非藥品。涉案文章的廣告費用為613.2075元。

  另查明,當事人已被授權使用中國國家女子排球相關照片進行廣告宣傳。

  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在非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使用醫療用語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鑑於當事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能主動交代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提供證據材料,並主動及時下架了相關違法廣告,依據《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五)項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13.2元的行政處罰。

  公開資料顯示,“顏如玉”是顏如玉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獨立擁有的品牌,包括膠原肽口服液、粉劑、面膜、護膚品等全系列產品。“顏如玉”曾請林志玲、趙麗穎等為其代言。

  據中國網財經報道,2019年9月,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對外公佈了新一批聯合整治“保健”市場相關典型案例,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存虛假宣傳行為。顏如玉系列產品最高級別代理商金華市梨大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100萬元。2021年,顏如玉旗下子品牌健智寶的相關產品又涉嫌誇大宣傳被媒體報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佈保健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佈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佈酒類廣告的;

  (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佈教育、培訓廣告的;

  (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佈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

  (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佈房地產廣告的;

  (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佈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

  (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佈廣告的;

  (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佈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

  (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佈廣告的。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穗從市監處罰〔2022〕70號

  當事人:顏如玉醫藥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46777759752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所:廣州市從化區明珠工業園建設南路121號

  法定代表人:李京衞

  註冊日期:2008年7月11日

  經營範圍:研究和試驗發展

  2022年4月7日我局接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線索移送函,稱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顏如玉”中發佈有“顏如玉打破蛋白質時代,走進肽時代,更小更快更強顛覆營養革命”相關文章,該文章中涉嫌存在虛假宣傳等問題。

  2022年4月12日,我局兩名執法人員現場監督當事人打開微信公眾號“顏如玉”,該公眾號的認證主體顯示為顏如玉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顯示為914401046777759752。在該公眾號內未發現有“顏如玉打破蛋白質時代,走進肽時代,更小更快更強顛覆營養革命”相關文章。當事人承認此前發佈過上述文章,於檢查當日前已自行刪除上述文章。

  2022年4月12日、5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王潔進行詢問調查。

  當事人可以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檢測報告複印件、協議書、廣州米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具的發票及情況説明等證據材料備查。

  經查明,當事人作為廣告主在其微信公眾號“顏如玉”上發佈廣告對其產品進行商業宣傳,其中發佈有“顏如玉打破蛋白質時代,走進肽時代,更小更快更強顛覆營養革命”相關文章,該文章中對“顏如玉肝泰玉米膠原小麥複合肽桑椹果飲”宣傳中有“可明顯減輕肝細胞脂肪變性,改善肝組織損傷,促進體內酒精代謝”的廣告用語,對“顏如玉黃金屋牡蠣膠原複合肽果飲”的宣傳中有“可以幫助增強男性性功能,提高男性血清睾酮水平,增強免疫力,恢復體力。促進女性改善體虛,氣血不足,減輕疲勞感”的廣告用語,當事人於2022年4月12日我局現場檢查之前已自行刪除上述文章。上述廣告用語均屬於醫療用語,廣告宣傳的產品為普通食品,非藥品。涉案文章的廣告費用為613.2075元。

  另查明,當事人已被授權使用中國國家女子排球相關照片進行廣告宣傳。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及當事人身份;

  2.當事人的授權代理人提供的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對委託代理人處理案件有關事宜的授權;

  3.2022年4月12日現場檢查的現場筆錄1份和現場拍攝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4.2022年4月12日、5月13日對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做的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等情況;

  5.廣州米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具的發票影印件及情況説明各1份,證明涉案廣告的廣告費用;

  6.協議書複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已被授權使用中國國家女子排球相關照片進行廣告宣傳。

  2022年6月30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穗從市監罰告[2022]0005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的申請。

  當事人在非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使用醫療用語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

  鑑於當事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能主動交代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提供證據材料,並主動及時下架了相關違法廣告,依據《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五)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13.2元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從化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從化區街口街青雲路70號,郵編:510900,聯繫電話:62163070)或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112號,郵編:510620,聯繫電話:85590146)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 99號)

  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18日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4717 字。

轉載請註明: 顏如玉醫藥科技公司違法被罰 宣傳"改善肝組織損傷"等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