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權力邏輯而犧牲了法律的邏輯,短期來説保住了我們的既得利益,當然會犧牲當事人的利益,但最終犧牲的是整個司法的公信力,反攻倒算的時候,也會害了我們自己。
這幾天連續探討司法專業主義,但是很多人還是把它當做一種底層邏輯。
認為這只是基層司法官,與當事人直接打交道的司法官需要遵守的邏輯規則、行為準則和道德操守。而到了司法的中高層是不需要遵守這些規則的。
所以我們會發現很多複雜敏感案件的處理,有時候就閃現着着這些不符合基本法律邏輯的影子。
而因為這是現實,而且是一種不可改變的現實,我們就要以為這是合理的,應該的,或者只能這樣。
當然存在自然就有它的合理性,它無法就是在法治的場域遊走的人治幽靈。
司法專業主義並沒有什麼特殊性,它無法是法治精神的另一種表述方式,它法律人要講法律的本分。
但是我們有時候做不到,我們知道法律的邏輯,但是我們更害怕權力的邏輯。
我們因為權力的邏輯犧牲了法律的邏輯,短期來説保住了我們的既得利益,當然會犧牲當事人的利益的,最終要的是長期來看會犧牲整個司法的公信力,反攻倒算的時候,也會害了我們自己。
不要忘了還有“隔代糾正”機制在發揮司法新陳代謝的作用。當你們那一代人退出司法管理層,法律的邏輯就要找上門來,進行清算。那個時候只有法律這個一個邏輯,其他的理由也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阻卻事由。
法律可能一時無力,但法律不會遺忘,因為它是持久和穩定的社會規範,國家的長治久安也需要這種持久和穩定的社會規範作為支撐。
想抖一時的機靈,來代替法律穩定的邏輯都只是一時的妄想。
這種妄想由於之前法治的疏漏,以往還經常發生。
以至於,他們會看輕司法的專業屬性,認為公正不過是任意拿捏的泥人。
怎麼判怎麼有理,想怎麼判就怎麼判,成為有些人的口頭禪,到現在還掛在嘴邊。
遙控指揮,拍腦袋定案,甚至刑期依然存在。
複雜敏感案件的決定權不在司法官的手上,需要層層彙報,需要不斷遠離審判這個中心點,庭審的實質化只是對一些小案子而言的,對大案子不適用。
司法權仍然受到司法行政權的管制,決定司法的仍然是審批制、行政化的那些力量。
那些親歷性的審查、審理,只是最終司法裁決的參考資料,而不是依據。
而決定司法裁決的很多也不是案件的事實和法律,而是其他的因素。
這並不是法律的邏輯,法律不能如此任性,它受到高度的制約,它有着一般人能夠理解個大概,但不能理解透徹的獨特邏輯。
這個邏輯一般人能夠有所預判,是因為法律都是公開頒佈的規範,只要認真研讀可以個大概。
有些不能完全理解,那是因為法律是一個體系框架,還有自己專業的理論體系,司法裁量考慮的不僅僅是本案的影響,還要考慮對規範體系所產生的潛在影響。
這是一種專業性的判斷,因此並不完全是普通人能夠預料到的判斷,它是站在長期穩定性的規範和不斷髮展的社會趨勢之間的判斷。
雖然這種判斷普通人不能完全理解,但也不能違背基本的常識常情常理,因為這是法律的倫理基礎。
因此司法的專業性就包含了對基本倫理規範的理解。
但是並不能因為可以與普通人的認知不完全一致,就信馬由繮的對公正進行隨意解讀,或者以法律的名義行非法之實,鑽法律的空子,甚至罔顧司法的剛性原則,或者是機械套用現行法律,而違背法律的本質,違背公眾的常識。
那樣司法就會成為脱繮的野馬,脱離法律的基本軌道,以往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就讓我們走了不少彎路。
因此司法專業主義不僅僅是司法的基層邏輯,也應該成為司法的高層邏輯和整體邏輯,讓司法的火車頭也能夠憑此基本的法律原則,自覺抵制不當干擾,才能突破層層的法治禁區,司法這艘大船能夠行穩志遠。
公平正義並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因為如果沒有司法專業主義的審美拿捏,就容易東施效顰,過猶不及。
專業主義是一種尺度,是一種分寸感,是法律持久穩定性的掌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