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劣跡藝人”要不要一禁了之?

由 公冶爾藍 發佈於 綜合

“劣跡藝人”要不要一禁了之?

廣播電視法立法研討會舉行,專家對有關條款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明星限薪,限播劣跡藝人作品……這是3月16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中備受關注的話題。27日下午,由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師範大學中國社會管理研究院、華東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中山大學互聯網與治理研究中心聯合主辦的“全媒體傳播格局下廣播電視法立法研討會”,通過線上會議的方式舉行。與會專家學者對徵求意見稿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見。

備受社會關注的徵求意見稿第32條被稱為“限播劣跡藝人作品”條款,它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節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與會的阿里大文娛法務總監李巍首先充分肯定了廣播電視立法,認為這體現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現實問題,值得點贊。關於限播劣跡藝人作品的條款,李巍認為,徵求意見稿條款將其概述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稍顯寬泛,“有沒有可能限縮為比如説違反刑事法律規定遭受刑事處罰等等。”在李巍看來,藝人因有劣跡導致電視劇不能播出、片方投資無法收回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我覺得有沒有可能幫助大家來明確預期,增強行為後果的確定性和投資的安全性。”

李巍同時認為,劣跡藝人不宜一禁了之。現實中,主創人員有可能是男一號、女一號,也有可能是幕後工作人員,劣跡行為的惡劣程度也不完全相同,“有沒有可能根據其參與影視創作的程度,設立分級處理的制度?相應地,對限制播出的時間長短能否也作出區分?另外,對於已播出的影視作品是不是有溯及力?劣跡藝人有沒有可能通過做一些社會公益活動而被解禁?這些都是立法中有待回答的問題,非常期待這些問題在後續立法中能有明文規定。”

中山大學互聯網與治理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黃瀧一提出,對劣跡藝人的作品予以限制播放在法律上屬於何種性質、主創人員何時能夠再“創業”,這些問題需在立法時予以明確。

黃瀧一介紹,對於主創人員來説,不久前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已把限制從業作為一種行政處罰的種類,“那麼,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主創人員進行限制,做這種行政處罰的時候,就要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去做,時間多長要明確。對於製片方來説,可能涉及發行許可的問題,如果在沒有取得許可證前就發現了主創人員的劣跡,是不是可以不予發放許可證?如果已發了許可證,後來發現了主創人員的劣跡,是不是要撤銷許可?”

“我的意思是,既然我國已經有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那麼其他法律中的一些相關規定,是不是應該納入既有的這些法律框架中去處理,這樣既方便執法機關執法,又給了相對人一個依照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進行救濟的渠道。”黃瀧一説。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