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曆史上還從未出現過不承認選舉結果的情況。因為在美國選舉程序之下,並非是由一方承認或者否認選舉委員會的結果來確認的。最終結果涉及到美國國會,還可能會涉及到最高法院。
選民選舉選舉人,這是第一個階段,雖然能夠基本確認大選結果,但是並非最終的結果。通常爭議也是出現在這一階段,一方對於單個州的計票提出異議,解決爭議的關鍵就是依據選舉規則或者重新計票,或者訴訟。
比如2000年的大選,戈爾與小布什就佛羅里達州的重新計票問題出現爭議,最終最高法院支持了小布什,不在重新計票。如果採用重新計票,那麼將會隨着計票方法的該變,結果也可能將會改變,那麼對於美國憲政體制所代來的衝擊是非常大的。戈爾認清事實,最終選擇妥協,尊重最高裁決,這也間接尊重了大選的結果。
第二個階段是選舉人投票後的計票確認階段。如果通常對於一個州的選舉人團票存在爭議。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國會兩院會對爭議進行審議和表決。不過這也可能存在另外一個情況,兩院表決不一致的情況可能會使得結果陷入危機。不過由於各州大多采取了“贏者同吃”的結果,所以選舉人投票基本不會出現爭議。
歷史上也曾經出現過選舉人團票爭議的時候,在1876年大選,佛羅里達州的選舉人團票存在爭議。參眾兩院為了避免危機出現將皮球推給了一個按照黨派劃分的15人專門審議委員會。若兩院對審議委員會的建議結果表決,若兩院表決不一致,那麼由審議委員會的決定為準。最後8比7,將佛羅里達州的選舉人團票判給了共和黨候選人拉瑟福德·B·海斯(Rutherford B. Hayes)。這其實也是政治妥協的結果,1877共和黨聯邦政府宣佈從南方三州撤出聯邦軍隊,同事共和黨方面放棄了三州的執政地位,由民主黨主導重建工作。
美國大選有爭議,也有程序和法律,解決爭議的最終結果是雙方達成某種政治妥協,而各種審議和裁決的過程也就是談判的過程。雖然是選總統,但是候選人還必須依託背後的政治勢力,若候選人不依不饒不尋求妥協,不示弱,那麼也會被本黨所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