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的個税綜合所得將開始“多退少補”。近日,國家税務總局發佈公告,規定相關納税人需要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2020年度個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應退或應補税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2020年已預繳税額。
依據《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納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一)年度彙算需補税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年度彙算需補税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税額與年度應納税額一致或者不申請退税的。
依據税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一)已預繳税額大於年度應納税額且申請退税的;
(二)綜合所得收入全年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税金額超過400元的。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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