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犯罪記錄會減輕刑罰威懾力?專家:幫助未成年人迴歸社會,5年以上刑罰並不封存

封存犯罪記錄會減輕刑罰威懾力?專家:幫助未成年人迴歸社會,5年以上刑罰並不封存

圖據IC photo

紅星新聞記者陳怡帆 潘俊文 實習生楊芸

編輯|潘莉

為解決失足未成年人重新迴歸社會、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泄漏等問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兩高兩部”)下發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這是2012年刑訴法修訂後,兩高兩部首次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如何封存作出統一、系統的規定。專家指出,披露犯罪記錄使未成年人升學就業等受到歧視,而體系化的規定更有助於解決未成年人犯罪面臨的問題。

多數省份存在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泄漏現象

《辦法》全文共計26條,涵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定義及範圍、封存情形、封存主體及程序、查詢主體及申請條件、提供查詢服務的主體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條件及後果、保密義務及相關責任等內容,基本解決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涉及的主要問題。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起源於2008年貴州的“甕安事件”。當時,貴州決定在甕安縣試行未成年人違法和輕罪記錄消除制度,制定了《關於對“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違法及輕罪犯罪記錄消除的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文件。

到了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正式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浙江省首當其衝,於2014年推出相應試行辦法,2015年至2021年間,北京、新疆、湖北等省市自治區都陸續出台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試行規範。

不過,由於此前因刑事訴訟法規定較為原則,實踐中對封存的主體、具體內容和程序以及查詢的主體、內容等把握不一,導致該制度在落實中出現封存管理失範,相關部門監管失序等問題。

“兩高兩部”也在針對未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專項調研發現,絕大多數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封未封或者違規查詢導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試、升學、就業、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視,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無法正常工作生活而無奈走上信訪維權道路。而這一羣體數量並不算小,據司法機關統計,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訴80855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157962人,共計238817人。

對於這些未成年人的案件資料該如何處置?《辦法》作出細緻規定,要求對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其中就包括訴訟終結前、法院判處刑罰五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免刑的記錄以及涉罪未成年人的記錄。

在封存措施上,《辦法》要求執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檢察機關在答記者問時,特別強調第10條規定,電子數據也應同步封存、加密、管理和查詢。同時,《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查詢主體、規範了查詢出口,維持了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職權分別提供犯罪記錄查詢服務的做法。有關人員的責任追究上,《辦法》還明確了不當泄漏未成年人信息所涉的法律責任。

《辦法》出台堵住先前法律漏洞,回應了現實關切。

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郗培植認為,以往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相關的要求散落在各個法律、行政法規之中,《辦法》細化了先前規定,修繕了原來法律的漏洞,從而形成了國家統一標準。

郗培植告訴紅星新聞,一方面,此次《辦法》頒佈對封存記錄的範圍做了非常細緻的規定,對此前的亂象進行了有效的糾正,具體表現為明確了此前未説明是否包括在犯罪記錄範疇中的判決、責任書、教育措施等記錄。另一方面,則是在《辦法》中確認了2020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均負有在所負責的訴訟環節告知知悉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人員相關未成年人隱私、信息保護規定的義務,以及規定了不履行該義務的法律責任,“深化了相關負責人對辦法的理解,也使後續的處理更加具有統一性和操作性”。

封存犯罪記錄

是否減輕刑罰威懾力?

自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被寫進刑訴法,至今已10年,在不斷完善和推行的過程中,這項制度也面臨着爭議。

有觀點認為,封存犯罪記錄便會減輕刑罰威懾力和教化作用,讓未成年人有恃無恐。

對此,郗培植表示,基於對象是未成年人,應該以不同的視角看待犯罪,年紀很輕的未成年人可能存在衝動犯罪的情況。如果因此披露犯罪記錄,未來很難再回歸社會,日後升學、就業等都可能受到歧視和限制。

郗培植稱,出台該《辦法》的原因和目的在於讓未成年人更好地迴歸到社會。他表示,未成年人最嚴重的犯罪是故意殺人致人死亡,而這個羣體可能經過十多年的刑期,也要重新迴歸社會。這些孩子最初回歸社會時,因為長期和社會脱軌,普遍呈現出迷茫的狀態。

他提及以往曾調研的個案,重慶一未成年人在出獄之後發現自己的犯罪記錄被泄露,導致找工作困難,加之缺失系統教育,慢慢地和其他接受過刑事處罰的孩子形成一個地下羣體。在他看來,如果這一羣體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可能也會成為一種風險。

郗培植看來,有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還有漫長的人生道路要走,如果社會不接受他們,便容易導致被貼上標籤後自暴自棄。而《辦法》就是基於幫助未成年人迴歸社會而頒佈,“我們發現,有很多未成年人犯錯犯罪出於衝動,到了年紀成熟時,則會結果不同”。再者,《辦法》中規定,五年以上刑罰不進行封存,因此,減輕刑罰威懾力和教化的顧慮是不大的。

對於一些案情比較極端的個例,郗培植認為,《辦法》一般是從全局考量後,最終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個別極端的案件存在的特殊性也需要考量,不應以偏概全。

郗培植表示,雖然目前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但是少年司法堅持以教育、感化、挽救為原則,對於未成年人罪錯行為,要分級干預、以教代刑,“刑罰只是我們最後的一個手段和措施”。郗培植稱,刑罰的嚴苛程度和社會效益的關聯有限,從根源上來解決該問題主要以教化為主,“2020年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是很好的參考,將未成年人可能實施的行為進行分級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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