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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觀財報|風險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等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被警示

由 雋寶霞 發佈於 綜合

  中新經緯10月20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19日披露,因風險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等問題,深圳證監局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林漢波、譚玉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證監會網站截圖

  具體來看,深圳證監局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林漢波、譚玉次執行的深圳華意隆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意隆或公司)2015年年報審計執業項目的執業質量進行了檢查。經查,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林漢波、譚玉次存在以下問題:

  一、風險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

  在建工程和其他應付款2015年較上年增加數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林漢波、譚玉次未將其識別為重大錯報風險或特別風險,也未説明原因。

  二、未執行控制測試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林漢波、譚玉次執行實質性審計程序時擬信賴控制運行的有效性,但對於公司的重要循環僅抽取了少數樣本執行了穿行測試,未執行控制測試。

  三、第三方回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公司2015年衝減的應收賬款較多來自於第三方回款,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林漢波、譚玉次在審計過程中未發現部分大額第三方回款的情況。二是對於第三方回款時委託付款書的約定條款與實際訪談記錄的差異,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林漢波、譚玉次未保持職業懷疑並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

  四、在建工程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對於在建工程合同內容與金額等異常情況,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林漢波、譚玉次未保持職業懷疑,並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二是未實施設計的實地走訪等相關程序,細節測試執行不到位。

  五、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審計底稿和訪談記錄中記錄的銷售金額差異較大,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林漢波、譚玉次對該異常情況未保持職業懷疑並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二是在執行收入檢查程序時,樣本選取不合理。

  六、其他應付款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在對其他應付款執行函證程序時,底稿中未見函證信息和回函結果核對等記錄。二是對於回函快遞單存在寄件單位為個人、無回函地址等異常情況,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林漢波、譚玉次未保持職業懷疑並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此外,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林漢波、譚玉次還存在重要審計底稿缺失的情形。

  綜上,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下同)第六條的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及林漢波、譚玉次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公司官網顯示,致同會計師事務所成立1981年,是中國最早的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為客户提供審計、税務、諮詢、評估與估值、工程管理等服務。目前有6000多名員工,其中註冊會計師超過1200人。(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