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報訊(記者 辛戈)6月8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向社會發布信息:嵐縣人民檢察院訴嵐縣水利局未履行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入選最高法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嵐縣昌恆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恆公司)項目井田位於汾河水庫飲用水源准保護區。2017年9月,山西省嵐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嵐縣檢察院)向嵐縣水利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制止昌恆公司在嵐河(汾河一級支流)內私設排水口、排放污水的行為。同年10月14日,嵐縣水利局對昌恆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公司於2017年10月20日前拆除排污口,並處罰款10萬元。2018年3月,嵐縣水利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山西省嵐縣人民法院認為,嵐縣水利局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故裁定對其申請不予受理。嵐縣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嵐縣水利局不依法履行拆除昌恆公司私設排水口的法定職責違法;判決嵐縣水利局採取補救措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
此後,臨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嵐縣水利局系嵐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昌恆公司未經批准設置排污口,應由嵐縣水利局責令限期拆除。嵐縣水利局不服一審判決,向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經二審法院裁定準許其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