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銀保監會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係數

由 不新伏 發佈於 綜合

中新網9月10日電 據銀保監會網站消息,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銀保監會會同公安部、衞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確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調整方案,會同公安部確定了交強險費率浮動係數的調整方案。

調整內容公告如下:

一、新交強險責任限額方案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0.2萬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二、新交強險費率浮動係數方案

(一)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三條修改如下:

1.內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個地區實行以下費率調整方案A:

浮動因素浮動比率
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方案AA1,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30%
A2,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40%
A3,上三個及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50%
A4,上一個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A5,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10%
A6,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2.陝西、雲南、廣西3個地區實行以下費率調整方案B:

浮動因素浮動比率
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方案BB1,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25%
B2,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35%
B3,上三個及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45%
B4,上一個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B5,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10%
B6,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3.甘肅、吉林、山西、黑龍江、新疆5個地區實行以下費率調整方案C:

浮動因素浮動比率
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方案CC1,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20%
C2,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30%
C3,上三個及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40%
C4,上一個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C5,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10%
C6,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4.北京、天津、河北、寧夏4個地區實行以下費率調整方案D:

浮動因素浮動比率
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方案DD1,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15%
D2,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25%
D3,上三個及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35%
D4,上一個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D5,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10%
D6,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5.江蘇、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遼寧、河南、福建、重慶、山東、廣東、深圳、廈門、四川、貴州、大連、青島、寧波20個地區實行以下費率調整方案E:

浮動因素浮動比率
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方案EE1,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10%
E2,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20%
E3,上三個及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30%
E4,上一個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E5,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10%
E6,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二)將《暫行辦法》第四條修改為:“交強險最終保險費計算方法是:交強險最終保險費=交強險基礎保險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對應的值)。”

(三)將《暫行辦法》第七條修改為:“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比率X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時滿足多個浮動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動或者向下浮動比率的高者計算。”

三、新方案實行時間

上述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係數從2020年9月19日零時起實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項下的機動車在2020年9月19日零時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時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責任限額執行。